《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孙如林上午就此做了说明。
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
《条例(草案)》专门作出了规定:一是明确了工资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形式等事项,并要求用人单位书面记录工资支付事项,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工资清单,以便于劳动者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针对当前不少用人单位利用不合理的劳动定额侵犯劳动者工资权益的突出问题,对实行计件工资制的情况予以规定。《条例(草案)》规定:“实行计件工资制,用人单位应当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等方式确定劳动定额。确定劳动定额应当符合科学合理的原则,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本单位大多数劳动者能够完成。”三是对加班加点工资、法定节假日等假期工资、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工资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四是针对当前建设领域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突出问题,对建设领域的工资支付作出了规定。《条例(草案)》规定:“建设工程等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法签订的工程合同中,应当约定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以及保证按时支付的相应措施。约定劳动者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定额标准。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结清工程款,应当承担承包人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连带责任,并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资款为限。发包人违法发包的、应当全额支付承包人克扣、拖欠的劳动工资。”
克扣、拖欠工资要被曝光
《条例(草案)》规定:建立对工资支付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为劳动者举报提供便利。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用人单位,通过在传播媒体或者职业介绍场所予以公布的手段,使其置于全社会的公开监督下,以约束其行为。
工资支付争议有法可依
工资支付的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一裁二审”的程序来解决。《条例(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的有关证据作出认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对不及时支付会造成劳动者生活困难的,可以部分裁决先予以支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当从用人单位明示拒绝支付工资之日起算;用人单位未明示拒绝支付工资的,应当从劳动者实际追偿之日起算。”
秦晓蕾 祖六四 黄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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