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庆
在一些人的心目中,美国媒体是非常自由而且能量巨大的,但研究表明,美国媒体对政府的依赖性和自我约束程度并不亚于其他国家,只不过这其中的许多依赖和约束都是在以新的方式、在人们毫无觉察的情况下进行的;看看美国的新闻史,你会发现,媒体的发展也是以妥协和让步为代价的,而其中一个最大的代价便是,自觉不自觉地给自己戴上“紧箍咒”。
在美国新闻发展史上,“五角大楼文件案”(或称“《纽约时报》案”)可谓一个既重要又微妙的事件,它既显示了媒体的力量,也显示了这种力量的局限。1971年6月13日,《纽约时报》在头版头条位置刊登了题为《越南档案:五角大楼研究报告追述30年来美国逐步卷入的经过》的报告,这就是后来众所周知的“五角大楼文件”。这一事件引起了政府的强烈反应,尼克松总统同意了司法部长约翰·米切尔的建议,警告 《纽约时报》,如果它继续刊登这份材料,将以间谍法对它提出起诉。应联邦政府要求,纽约南区地方法院法官默里·格尔菲对《纽约时报》发出了一项临时禁令,这是美国有宪法以来,政府第一次试图事先对出版物进行控制,而这正是第一修正案旨在预防的事情。官司最终打到了最高法院。
在一个里程碑式的决定中,最高法院最终支持了报纸刊载“五角大楼文件”的权利,维护了不能事先对出版物实行控制的原则。雨果·布莱克大法官的意见很有代表性,他说:“无论是历史还是第一修正案的条文都表明新闻机构必须不受检查、禁止以及事先约束 ,可以自由地发布新闻,而无论其信息来源。”
但最高法院的裁决却并未解决信息自由与国家安全间的冲突。法庭实际做出的裁定只不过认为政府在这起案件中并没有遇到需要对新闻媒体采取事先约束的情况。结果,在1979年,政府得到一项制止令使得《进步》杂志未能刊登一篇如何制作氢弹的文章,从而再度以国家安全为目的施用了事先约束。尽管后来政府撤回了指控,但人们还是担心,这些案件产生的结果可能是更多的媒体的自我新闻检查,而事实也确实如此。
值得注意的是,在该案中,怀特大法官的观点是,应当把第一修正案赋予新闻出版的免于事先约束的“特别保护”与第一修正案在事后惩罚问题上给予新闻出版的保护加以区分。而从保护新闻出版自由的角度看,免于事先约束和不受事后惩罚是密不可分的两种自由,“假如报纸的出版者在出版之前享有免于事先约束的自由但却知道在出版后可能会被送进监狱,这岂不是首先就很有效地限制了出版吗?在事后惩罚方面,给予的保护越少实际上就等于采取了事先的约束。”
而事情的微妙之处就在于,这种事后惩罚并不总是以狰狞的面目出现,有时它只是表现为政府对那些积极配合政府的媒体多供应些“粮食”(独家消息),而对那些缺乏“自律精神”的媒体则摊开双手(无可奉告),但这在激烈竞争的今天却已足够严厉了——对“以食为天”的媒体,没有了充足的“粮食”供给,就等于是断了财路和生路。不仅如此,政府还通过联邦通讯委员会(FCC)对电台和电视台进行公共管理,从规章制定直到吊销执照,方法不胜枚举。而这些也只是政府规制媒体的冰山一角。
进入到反恐时代,布什政府制定的《爱国者法》则成了事先约束的一个重要变种,而阿富汗战争和伊拉克战争则使得战时的事先约束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更主要的是,由于民意为反恐战争所影响,即便是考虑到民意的反应,媒体也需要对报导方向和立场有所调整和自律,政府不好惹,民意更不好惹。(详情请见《经济》杂志8月号)(作者单位:中国社科院美国研究所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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