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医院现象”系列评论之六
近段时间来,媒体对自称“国内规模最大、医疗水平最高、治愈率最高”的北京新兴医院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和质疑,其中,一些明星因涉嫌为新兴医院做虚假广告事件也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8月19日,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发表公开信,建议明星提高社会责任意识,不做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
尽管目前还没有任何权威部门来认定唐国强、解小东为北京新兴医院所做广告的性质,但纵观媒体调查和披露的情况,从民众的视角来说,虚假性是不容置疑的。这一事件所透视出的,正如消协公开信所称,是一些明星(涉嫌做虚假广告的远不止唐国强、解小东二人)社会责任感的缺失,有的甚至已沦为“只要赚钱,别的都可以不顾”金钱至上观念的奴隶。
对明星而言,一方面,因为其占有的社会资源比一般百姓要多得多,所以他们理应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另一方面,从古至今,社会始终对明星存有一种期待,就是希望通过他们的影响力,对社会进行道德教化,建立诚实信用的社会。其实,明星在广告中的影响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权力,只不过既非公权力,也非私权利,而是横亘于公权与私权之间的第三种权力——社会权力,其不单纯是明星的“赚钱”工具,在更深层次上说,社会性是其根本属性,必须注重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调和,最理想的,是既保障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又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否则,如果一个明星仅仅为了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失去理性和社会责任意识,“富”得只剩下钱了,那无疑也是很可悲的事情。
而且,在现代社会,社会责任是具有广泛适应性的社会公德,尽管每个公民在社会中扮演的社会角色各不相同,但承担的社会责任却是共同的。我们承认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个人利益,同时也不能忽视个人在社会领域中的公共利益,同理,在社会生活中,个人不仅要对自己负责,同时还要对社会负责,这就是个人权利和社会责任的相互依存关系。
此外,明星社会责任意识的缺乏,固然有自身素质的问题,但社会良性秩序的维持,无论如何不能仅仅依靠明星的自觉,而应建立在法律和规则的基础上,任何道德的确立都是需要制度作为支撑的。
通过新兴医院事件可看出,目前明星们从社会获得的利益太多了,而对社会承担的责任则太少了。这样的现实很大程度上是传统的道德和世俗的法律“失灵”的结果,而要改变这一现状,仅靠消协的呼吁是远远不够的,公众(媒体)的压力、明星们的反思和法律的完善,三者缺一不可。
□本报特约评论员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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