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了我国首部防治艾滋病的地方性法规《江苏省艾滋病防治条例》,条例将于明年1月1号开始实施。
这个条例强调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宣传教育、行为干预、实施社会综合治理的方针。主要内容包括:采供血机构必须严格对血液制品进行艾滋病病毒感染检测;公安、司法部门应当为被监管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设立专门场所、督促他们接受治疗等。此外,条例特别强调对艾滋病病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规定:江苏省地方各级政府对艾滋病病人的治疗费用给予减免,对病人的遗孤在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免费就学;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可以结婚,但是要履行告知对方病情的义务并接受医疗保健机构的医学指导。(来源:央视国际)
立法者解读江苏艾滋病防治条例
20日上午,《江苏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获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通过。据了解,出台艾滋病防治的单项条例,江苏是首家。法规通过后,记者立即约请省人大法工委立法工作者对法规进行详细解读。
江苏艾滋病感染者在全国不算多,立法是为超前防控
法工委同志特别强调的是,江苏立法率先,并不是因为艾滋病形势在全国严峻。到2004年6月,江苏仅有艾滋病感染者537人,其中艾滋病人100人,从人数上看在全国排在二十几位。但是,艾滋病的传染是呈几何级数递增的,为了保障公众健康,通过立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患于未然是强有力的手段。
“婉转”引进推广安全套、清洁针具和药物维持治疗国际通行做法
整个法规的核心条款,是艾滋病防治干预措施。目前国际通行的三大做法,在法规中都有体现。国际通行的最有效艾滋病干预措施是:推广安全套,在吸毒人群中推广清洁针具交换和药物替代治疗。条例草案中曾明确提出了这些条款,但是引发了道德、犯罪等方面的争议。
争议主要集中在是否要明确规定“在吸毒人群中推广清洁针具交换和药物替代治疗”。占上风的审议意见是,尽管推广清洁针具是国外通行做法,但直接如此规定,有提供犯罪工具之嫌,不符合中国国情和省情。同时,从面对现实的角度看,吸毒者之所以共用针具,是由于针具销售未放开。目前国务院已经有规定,要逐步推广医用针具市场营销,因此大多数委员认为,规定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推广医用针具市场营销、对吸毒人员的药品维持治疗,是比较稳妥的方式。同时,为了给今后艾滋病防治手段预留空间,还增加规定了“及其他有效干预措施”。
提倡婚检中进行艾滋病检测,咨询与血液初筛检测免费
法规提倡主动婚检的人同时进行艾滋病病毒感染检测。如果检测出病毒感染,检测机构要指导就诊,并通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此举是为保护大多数人的公共卫生安全。
法规的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艾滋病自愿检测制度。按照规定,每个人都可以进行免费的艾滋病咨询和血液初筛检测。
结婚是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的权利。但是,他们在登记结婚前,必须向对方告知患病或者感染的事实;告知后双方同意结婚的,应当到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学指导。
艾滋病遗孤免费就学
法规对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给予不少关怀举措。第二十六条规定,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和对艾滋病病人以及病毒感染者的关怀活动。条例草案原还拟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关爱场所”,但是大多数委员对此持反对意见,认为这对公共卫生安全不利,最终予以取消。
法规还规定,政府对艾滋病人的治疗费用给予减免,对经济困难的艾滋病人及其家属给予经济救助,对艾滋病病人的遗孤在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免费就学。
严厉打击违法犯罪,羁押地要设立艾滋专门场所
在对艾滋病人和感染者给予关怀的同时,法规明确指出,坚持依法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贩毒以及非法采供血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强制戒毒人员、被查处的卖淫嫖娼人员等人群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条例规定,故意传播艾滋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过错造成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对羁押和被押管的卖淫、嫖娼、吸毒等人员进行艾滋病检测,为羁押和被监管人员中的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设立专门场所,督促治疗,释放时,要通知当地县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法规于世界艾滋病日开始实施
法规草案原来提出的条例施行时间是2005年1月1日。经过委员们建议,目前改为2004年12月1日施行。改动的原因是,12月1日是世界艾滋病日,法规在这天实施具有特殊的意义。(来源:新华日报王晓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