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4年年会在渝召开,国内150余名行政法学专家学者齐聚山城。《国家赔偿法》存在诸多盲区,如何修改《国家赔偿法》,成为本届行政法学年会关注的重头戏。24日,记者就此采访了到会的部分专家教授。
精神赔偿“缺席”
案件回放:2001年1月,陕西泾阳县农家少女麻旦旦遭遇“处女嫖娼案”,将泾阳县公安局和咸阳市公安局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500万元。
最后,麻旦旦仅获得泾阳县公安局支付的违法限制人身自由两天的赔偿金74.66元,加上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及180天的误工费共9135元整。麻旦旦提出的精神伤害赔偿被驳回,理由是该诉讼请求不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
杨建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国家赔偿法》侧重于对公民、法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保护,缺乏精神赔偿的内容,“处女嫖娼案”触及了这个盲区。
杨教授指出,将精神赔偿纳入《国家赔偿法》成为该法修改的当务之急。
请求人“关卡”
案件回放:1999年9月,徐英东被北京市丰台区公安分局收容后,一直下落不明,原因是北京市公安局收容遣送站“因管理上的原因,致使其下落不明,对此负有责任。”其70多岁的老母亲冯彩云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国家赔偿,但两级法院均裁定:“冯彩云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驳回起诉。
张步洪(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处长):《国家赔偿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只有“当事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才可以提起诉讼,对失踪人的权益却只字未提。换句话说,冯彩云要打官司,必须在儿子失踪4年后,才能到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再过一年的宣告期,冯才能作为死亡者的亲属拥有诉讼主体的资格。《国家赔偿法》对请求人的资格规定过于严格,使得受害者或相关人员获得国家赔偿困难重重。
无过失行政行为难获赔
案件回放:目前,我国存在一种合法“错拘、错捕”现象。在诉讼程序中,极个别被临时拘役的人被免予起诉或无罪释放,期间其人身自由受到侵害。但是,在其提起国家赔偿请求时,公安机关往往能举出证据证明其有犯罪嫌疑,法院往往驳回受害人的诉讼请求。
马怀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国家赔偿法》仅以违法来确定是否进行国家赔偿,无过失行政行为造成的伤害,受害人得不到赔偿。但是个人所遭受的损害,是为公共利益付出的特别牺牲,理应由国家赔偿。
另外,现行《国家赔偿法》还存在赔偿范围窄、标准低、支付难等问题。 记者 张雪锋 实习生 廖华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