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汕头讯 (记者王冲寒通讯员王开颖)汕头一“荣誉市民”获得者竟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根据《汕头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的有关规定,汕头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撤销周勤华“汕头市荣誉市民”称号,相关决定在日前召开的汕头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通过。
周勤华,男,1943年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原系汕头市森洋厂房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任香港森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兼总经理等职。1999年8月,被授予“汕头市荣誉市民”称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周勤华于2002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25日被批准逮捕。
原潮阳市人民法院根据原潮阳市人民检察院对周勤华的犯罪指控进行审理,于2002年10月30日作出(2002)潮刑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周勤华因为首策划、指挥多人持械打架斗殴,妨害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周勤华不服上诉。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了周勤华的犯罪事实,于2003年2月8日,在《(2003)汕中法刑二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上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的终审裁定。
汕头市政府鉴于周勤华犯罪并被判刑的事实,根据《汕头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第9条“荣誉市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刑事追究的,由汕头市人民政府提请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的规定,为维护“汕头市荣誉市民”的声誉和形象,在日前的会上提请汕头市人大常委会撤销周勤华“汕头市荣誉市民”称号。汕头市人大常委会经审议,作出了撤销其称号的决定。
编后
做一天荣誉市民不难,难的是做一辈子荣誉市民。政府设荣誉市民称号是让大家有一个榜样,向他学习的,但榜样自身真的能永远洁身自爱吗?如果不能,那么荣誉称号被摘掉,也是合情合理的。(来源: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