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律界人士表示,“潘石屹案”的正式受理,标志着中国股东代表诉讼机制的启动
■ 文/本刊记者 谢良兵 邰婷婷
04年8月,潘石屹收到一份他没有意料到的起诉状。潘是北京红石实业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石公司)董事长。令潘石屹想不到的是,与公司此前接到其他诉讼不同的是,此次他是被昔日的三位合作伙伴即所谓的老朋友告上法庭。而诉讼的理由是认为潘石屹侵害公司的合法财产,并要求潘石屹对红石公司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给予不低于1.05亿元人民币的赔偿。
“收到律师函之后,我十分不解和震惊,也非常伤心。我和他们都是创业时的合作伙伴,也是老朋友了。我不希望因为这个闹上法庭,伤害了彼此的感情。”潘石屹说。
潘石屹所说的“他们”,也就是原告汪钢、谢光学和姚军。汪钢现在是美国红石公司的总裁,谢光学、姚军分别是北京建华时代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总经济师和副总经理。
“其实我们也不想走诉讼的途径,因为大家都是亲密的朋友。但现在,实在是迫不得已。”谢光学无奈地对《法人》说。
董事长以权谋私?
1995年,潘石屹离开万通实业公司,创办属于自己的公司北京红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潘石屹拥有85%的股权。而汪钢、谢光学、姚军及几位同道作为公司股东入股。他们只是小股东,每人拥有2.5%的股权。
2001年,在现代城项目接近尾声时,姚军、谢光学为寻求个人发展空间,离开红石公司,加盟建华时代房地产公司开发新项目,但仍是红石公司的股东。未曾想,也正是这次离开,使他们陷入对红石公司的运作情况毫不知情的状态。原本指望继续得到红石公司按比例应得平稳回报的想法落空。
而真正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已经受到侵害是在2004年5月18日,姚军等人因无法了解红石公司在“北京现代城”项目收益的真实情况,委托律师去工商局查询才发现:红石公司已不再是北京中鸿天房地产有限公司股东,股权全部被转到SOHO中国名下。
于是,2004年6月9日,姚军等人将潘石屹及其北京红石建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中鸿天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告上法庭。8月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姚军等人诉称,在潘石屹主持红石公司期间,既没有按照章程就重大问题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又没有及时向股东通报情况和提供有关文件,使他们无法了解自己作为股东的公司的经营及财务运转情况。
他们认为,潘石屹至少在两个方面侵害了红石公司的财产权益。
2000年5月18日,红石公司与北京第一机床厂签订开发协议,约定由红石公司开发北京第一机床厂项目(即建外SOHO项目)。一机床向红石提供开发用地;红石向一机床支付搬迁补偿费,含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费。至2001年12月15日,红石累计支付搬迁补偿费1.2亿元。一机床向红石交付A区地块约两万平方米。
但是,2002年3月12日,潘石屹在没有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未与股东协调的情况下,与北京第一机床厂、北京红石建外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北京第一机床厂项目开发补充协议》。在该协议中,潘石屹将红石公司在该项目中的所有权益,全部无偿转给了本案第二被告北京红石建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他们认为,初步估算建外SOHO项目的税后利润约为18亿元,红石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在15亿元以上。这就意味着,在建外SOHO的开发运作中,姚军等人的股权被转让、稀释了。
同时,姚军等人发现,红石公司不再是北京中鸿天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股东。而此前的1995年12月28日,当北京中鸿天房地产有限公司成立时,红石公司出资300万美元,占到中鸿天公司注册资金总额的20%。而且,在1998年至2001年,北京中鸿天公司开发现代城项目时,红石公司还曾就该项目获得的利润进行过分配。
然而,令他们无法想象的是,红石公司所拥有的中鸿天公司20%的股权因何丧失?股权何时、以何种方式转让给了何人?姚军等人作为红石公司的股东和董事全然不知,也未签署过任何相关文件。
姚军等人认为,红石公司在建外SOHO和中鸿天公司的股权被非法转让,其实质是潘石屹作为红石公司董事长以权谋私,非法侵占公司的合法财产及权益,使其变相地成为潘氏夫妇共有的非法财产。
双方的分歧
诉讼发生之后,双方又陷入了新的分歧当中。
潘石屹认为,红石公司在建外SOHO的权益还在,只是未到分红的时机。
谢光学则告诉《法人》,这明显是潘石屹在“偷换概念”。谢认为,他们现在谈的不是分红的问题,而是权益的问题。原来红石公司对建外SOHO有100%的权益,结果转来转去却只剩下10%的权益了。潘所说的分红是建立在10%的基础上的分红,这是不公平的。他们要求的应该是在100%基础上的分红。
谢光学说:“现在我们根本不清楚红石公司有多少利润,以前都是以经营班子的身份开会的,从不开股东会,很多协议也只是传着看一下就通过了。”但现在看来,对于股权、收益等问题,他们并不清楚。现在的想法就是要回属于自己的权益,不仅仅是分红的问题。
潘石屹说:“我平均一分钟就上缴24万元的税金,没有必要占小股东这2.5%的便宜。”说话的语气似乎是谢光学、姚军等人在小题大做。但是,原告的代理律师王晓滨律师告诉《法人》,其实仔细算一下潘石屹所说的每分钟上缴24万元税金这句话,就知道水分有多大。
对于潘的“如果几位原告愿意,可以把他们几年后的利润一并算清”。姚军对《法人》说,如果“算清”能够反映出一个公正的结果,那么可以考虑撤销起诉。但是现在的情况是,大家对这件事情的理解有分歧。潘一直强调“分红”,他并不认为侵犯了小股东的利益;而姚在起诉书里并没有说“分红”的事情,他只是强调“潘未经其他股东许可擅自转掉股份”,潘指的分红是建立在不公平的基础上的,他指的是在未转让权益基础上的分红,而被他转移掉的资金已经忽略了。
姚认为,“起诉”这件事从道义上来讲也是正确的。随着事件的进展,大家也是在逐步了解公司,现在疑问也越来越多。但是现在还不想超越起诉书。姚希望这件事情能够得到公正的解决,希望所有的大股东都能够从这件事上得到教训,以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自从《中国青年报》对此案进行报道后,潘石屹对媒体的态度也开始谨慎起来。谢光学对《法人》表示,这件事情他现在不愿多谈,因为潘石屹私下找他说过,不要让媒体炒的太厉害,希望协商解决问题,不要上法庭。
SOHO中国的企图
熟悉潘石屹的业界人士都知道,潘石屹的特点是个人声誉大于公司声誉。开发著名房地产项目的红石公司未能红火一把,倒把潘石屹炒成了一个地产界的时尚明星。
但目前这种状况开始转变,转变发生在SOHO中国公司的成立。
2002年,有关SOHO中国公司欲在境外上市的报道渐多。对于一个欲上市的公司来说,造势必不可少。2002年“长城脚下的公社”在威尼斯建筑双年展上亮相,发展商SOHO中国有限公司获得了“建筑艺术推动大奖”。当时业界推测,潘石屹大推“SOHO中国”概念,意在为“SOHO中国”上市做铺垫。
《法人》在SOHO中国的网页上看到该公司的简介是,SOHO中国的前身是潘石屹等人成立的北京红石实业责任有限公司。但事实上,SOHO中国公司是在境外注册的公司,按理和红石公司没有任何股权联系。
对于红石公司在现代城项目中转让给SOHO中国公司20%的股权,潘石屹说,转给SOHO中国的只是一种业绩,是当初准备到美国、香港上市,不存在任何分红和利益的问题。
至于红石公司20%的原始股权是否因转给SOHO中国而失去了,潘石屹的代理律师康铧说,股权转让后,红石公司股东取得的是股权转让价格,通过股权兑价,转让股权一方享受的只是股权转让收益,但是否分,也要根据红石公司的经营状况定,不是每转让一笔就会有收益。
姚军等人认为,潘石屹不想做红石公司了,就把最早红石的权益都转给SOHO中国。他成立SOHO中国的真正企图就是想把红石的钱圈走。“当初我们约定一个比例,你是大股东拿大头,我们是小股东拿小头。一切应按正常规则操作。”姚军说。
诉讼面临难题
有法律界人士表示,“潘石屹案”的正式受理,标志着中国股东代表诉讼机制的启动。而1.05亿元赔偿的诉讼请求,也使其成为小股东向大股东主张权益而提起的罕见诉讼。
然而,代理律师中京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晓滨律师告诉《法人》,此案仍然存在难题。他说,案件是受理了,但如何审理、怎么判决才是关键。由于目前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法律缺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审判的结果,而这又往往是最危险和不公正的。
同时,本案提出的赔偿数额是1.05亿元,但事实上真正的损失至少在这个数目的十倍以上。之所以降低索赔数额关键在于诉讼费用的不合理性。如果按照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15亿元的标的诉讼费在100万元以上。“小股东本来就利益受损,根本交不起这么高的诉讼费。”王晓滨说。
而另一个诉讼难题在于举证的困难。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小股东、董事只有查阅报表和审计报告的权利。但是是否有查账或查原始发票、单据的权利,没有明确规定。《法人》看到潘石屹提供的1996年至2002年度北京中鸿天房地产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字迹不清,很多地方几乎难以看清,因而证据性能明显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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