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日报8月31日讯(记者刘玉波)将提请听证会的《济南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讨论稿)今天正式出台,并在济南市政府法制办官方网站(http://www.jnfzb.gov.cn)上全文公布。与以往的鞭炮燃放管理体制有所不同,新法讨论稿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负责本市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同本报此前所披露的内容一样,《济南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讨论稿)明确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场所或者区域。同时规定,烟花爆竹的批发专营单位应当从国家定点生产单位进货;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应当从批准的批发专营单位进货。定点生产单位、批发专营单位以及禁止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品种、规格,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向社会公布。
《规定》(讨论稿)还规定,违反“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或者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和“不按照燃放说明燃放,向行人、车辆发射、投掷烟花爆竹,侵犯了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两项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烟花爆竹的批发专营单位应当从国家定点生产单位进货;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应当从批准的批发专营单位进货”规定条款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非法产品,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