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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讯8月30日,滁州市原人防办主任金明治因贪污受贿罪被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共计20万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金明治在担任滁州市人防办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1998年至2002年,先后14次非法收受周某等人36.3万元;先后3次索取张某等人7万元。1999年至2003年5月,被告人金明治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公款不入账等方法,4次侵吞公款共计1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明治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上述行为已经构成了受贿罪、贪污罪,应当数罪并罚。同时被告人金明治不仅受贿数额巨大,还具有索贿的法定从重情节,在证据面前,金明治不能认罪悔过反而百般狡辩,态度恶劣,应当依法严惩。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郁娟 马正山 肖献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