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北航招生索贿事件后,西安财经学院又传出“过线也要交3万”的丑闻。然而一时间却有一二十位家长在报社门前抗议,说自愿交钱,和别人无关,现在交不了钱,孩子上不了学,是媒体之过。
闻之惟觉是非颠倒。招生腐败暴露以来,众人剑指索贿的高校及其工作人员,这是失之偏颇的,应该还要追究行贿者的责任。
“愿打愿挨”决不可能和别人无关。因为交钱的考生被录取,是以牺牲社会公平和其他考生利益为前提的。依据《刑法》,“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构成行贿罪。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公布其立案标准,“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就应予立案。一旦罪名成立,最低也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近几起招生腐败案件数额均达数万,已远超立案标准。
对应否追究行贿者责任的问题,曾经有过大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行贿者是受害者,追究其责任也不利于案件的查处,因行贿者会隐瞒自保,造成取证困难。然而越来越多的买官卖官等腐败案件表明,即使不追究行贿者的责任,他们也不会主动承认行贿行为,因为行贿受贿的结果往往是“双赢”。事实上,为了成为“赢”的一方,越来越多的人完全主动地寻找行贿的机会。这在“招生腐败”中已表露无遗。近年,一到招生录取季节,便有人提着现金到处走关系,一旦达成交易,双方就成了“利益共同体”。行贿者也会成为既得利益者—西安市这些讨伐媒体的家长不就是鲜活的例子吗?
对行贿的纵容,也是对受贿的纵容。结果可能是变本加厉,甚至是黑白不分。
盛大林(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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