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日报9月1日讯(记者张璐)6年前,一名年仅28岁的母亲因发烧、咳嗽就医,但在医院急诊室治疗时不幸死亡,于是,医患双方开始了“马拉松”式的维权较量(本报曾多次予以报道)。今天,济南市历下区法院对这起罕见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尽管死者家属高达148万多元的索赔额仅被法院支持了35万元,但其中1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费还是在此类案件中创下了新高。这也是不以医疗事故而以医疗损害为由起诉的医疗纷争的典型案例。
女教师命丧急诊室
1998年8月2日12:00,28岁的原山东工业大学(现山东大学)实习女教师王男男因低热、咳嗽三天治疗未果,独自骑摩托车到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急诊科就诊,值班医生开出两组药物,不料在首先注射了第二组药物(5%葡萄糖250ml+清开灵60ml)3-4分钟后,王男男出现眼痛、流泪,继之皮肤发痒,心慌和呼吸困难(输液反应),值班医生换药后,王男男症状有所缓解。随后,值班医生给王男男注射了副肾素等药物,又为王男男注射下第一组药物。此后王男男出现胸闷烦躁、手足抽搐等症状,值班医生在加大剂量注射副肾素及其他药物后,又辅助了其他抢救措施,当天下午2:50,王男男心跳停止,抢救近一小时后死亡。此时,她的不足4个月大的女儿正在嗷嗷待哺。
司法鉴定抗辩医疗鉴定
事发后,患者家属以医院错诊误治,在抢救过程中违背药典规定和医疗常规,给王男男使用大量的肾上腺素等剧限药品导致其死亡为由,踏上了长达6年的维权路。其间,历下区、山东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了不属医疗事故的鉴定,而济南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则认为双方提供的证据不足,没有作出明确的鉴定结论。省中医认为,王男男之死系一起难以防范的医疗意外,与医院的治疗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在抢救中尽职尽责,不应赔偿。
面对三级医疗鉴定结果,在2001年8月2日,王男男的女儿、父母等5名亲属以医院过错导致王男男死亡为由,向历下区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死亡补偿费、抚养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共计6万元(后增加至148万多元),并申请法院进行司法鉴定。
2002年4月19日,历下区法院技术室邀请了全省12名医学专家和9名法医对此案进行司法鉴定,结论为:王男男系由于治疗过程中,肾上腺素使用不当导致严重心律失常而死亡。医院对这一司法鉴定不服,申请重新鉴定,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病理切片。
一审判赔3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对这起医疗损害纠纷案,医院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医疗行为与王男男的死亡无因果关系。尽管有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但王男男的亲属主张的是医疗损害赔偿,历下区法院最终认定,医院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病理切片,应视其为自动放弃,并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今天,历下区法院将此案判决书正式送达王男男的母亲。在这份判决书中,法院判令医院赔偿王男男的5名亲属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金、抚养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共计35万元,这其中包括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15万元。记者注意到,在判决中,法院认为王男男的死亡对孩子的一生产生重大影响,故对其享有的份额应予以照顾,所以在判决中将上述赔偿额的2/3判给了王男男的孩子。
2002年拿到司法鉴定时,王男男的母亲曾泪流满面地说:“4年了,我不想追究医生的什么责任,只想弄明白女儿的死因,让我女儿的不幸给医院一个警示……”今天下午,王男男的母亲流着泪说:“尽管这个结果不令人满意,但我终于为女儿的死讨了个公道。”
据了解,王男男的母亲因为对获赔的数额仍有不满,将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