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司法解释,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14种可以确认人民法院违法的具体情形。看一下其中的几条:
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释放后,未依法撤销逮捕决定的。
司法拘留超过法律规定或者决定书确定的期限的。
对已经发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故意拖延执行或者不执行,导致被执行的财产流失,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释放后,未依法撤销逮捕决定的;司法拘留超过法律规定或者决定书确定的期限的;对已经发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故意拖延执行或者不执行,导致被执行的财产流失,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那么这个司法解释的出台有何意义,能否有效约束法院违法行为,听听场外评论员观点。
场外评论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教授 余凌云:
我看来这样一个解释体现了我们国家的法制和文明,法院是执法者,法院也可能出现错误的判决或者裁定,势必要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了这样一个解释,有了这样一个赔偿,就使得我们国家无论对方是好人还是坏人,是强者还是弱者,国家都予以赔偿,这样就使我们国家的法制进一步走向了法制化和文明化,我想这一点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意义。
对于具体操作中的问题来说,你不能指望出来一个规定,出来一个法律,或者一个司法解释就把所有问题完全解决,那是不太现实的,但是这个规定出来以后它对这种行为会起到非常好的抑制的作用,这个我就觉得非常好了。
场外评论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卫东:
首先它使我们国家的国家赔偿,特别是对于法院这一方面的国家赔偿具有更加可操作性,使执法者和被执法者之间的权利、义务更加明确,也使双方之间有了更好的相互监督和相互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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