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付一个人的嫖资,竟然三个人都想占便宜,“小姐”不愿意,三人竟合伙将其两次轮奸,后三人被抓获归案(本报2003年10月31日曾作报道)。日前,三人因犯强奸罪被瑶海区法院依法判刑。
外地来肥打工的青年严某、李某、朱某,于2003年8月23日晚酒后回住处的路上,三人一拍即合并各出100元由朱某去联系“小姐”嫖宿。后朱某从一美容院以140元的价格将一名“小姐”张某带到住处,随后严某、李某也进入该房间。张某发现一人变成三人,遂不愿意向三人提供性服务。但此时已由不得她,三人将张某控制住实施殴打,并先后将张某轮奸两次。期间,严某还强迫张某做出各种更淫秽的举动,张某不从,严某就拳脚相加。
法院审理过程中,李某的辩护律师认为在张某收取嫖资后,李某等人强行和她发生性关系属强迫交易,不属于强奸,不构成强奸罪。法院审理认为,严某等三人酒后嫖宿已属非法,当张某不论出于什么原因拒绝卖淫时,三人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奸淫妇女,并属于二人以上轮奸,三人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其中严某的犯罪情节较李某、朱某更为恶劣,可酌情从重处罚。法院最终以强奸罪判处严某有期徒刑12年;李某、朱某有期徒刑各10年。宣判后,严某、李某不服提出上诉。日前,合肥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述,维持原判。
(杨联 文肖 献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