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日报9月4日报道记者刘玉波
“济南的烟花爆竹经营必须由安监部门管起来我们老百姓才能信得过!”济南市法制办公室就《济南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在官方网站(http://www.jnfzb.gov.cn)上开通立法意见征求栏后,市民热情参与。署名为一张姓的市民在论坛上对目前的烟花爆竹管理体制提出质疑,认为为了安全管理烟花爆竹市场,管理和经营必须分开。
这位张姓市民在留言中指出:“几年来我省烟花爆竹的经营、管理一直是由供销社垄断,省烟花爆竹协会打着管理的旗号,只管坐地收费。经营、管理不分,只管大肆收钱不管安全。进货由他们确定,销售由他们定价,逼得生产厂家偷工减料,产品质量和安全系数大大降低,现在生产厂家怨声载道。这次听证会不应该邀请这样的代表参加。济南的烟花爆竹经营必须由安监部门管起来我们老百姓才能信得过。”
事实上,在一些业内人士看来,烟花爆竹问题已经不仅仅是传统习俗,或者单纯是政府禁不禁,它还牵涉到许多人的生计。在我国,鞭炮产业已经做得很大,在很多地方,甚至成了支柱产业。据统计,1989年,全国烟花爆竹年销售量高达35亿元,禁放前的北京,每年的平均销售量也在千万元以上。
燃放解禁后,市民普遍关注安全问题。据介绍,国务院办公厅52号文件明确规定,禁止以“硝酸铵”为原料生产制造花炮;禁止生产和燃放一些危险品种如“拉炮”、“擦炮”、“摔炮”、“土火箭”、“地老鼠”等。同时,由于“氯酸盐”敏感度高,国家标准规定烟花产品禁用“氯酸盐”,爆竹产品中也必须控制药量。另外,氯酸钾和赤磷也必须禁止使用。
另据了解,目前国家关于烟花爆竹管理的主要法规是国务院1984年施行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但据业内人士介绍,由于这一条例中的许多规定已经严重滞后,满足不了当前管理工作的需要。2001年进行了一次修改,但只出台了一个草案,最终的条例迟迟没有出台,以前的法规又不符合现状,导致了执法中无法可依,对安全管理十分不利。
此外,按现行的管理体制,原材料由物资管理部门负责,生产由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发证和执法由公安部门负责,销售却是由供销社来控制的。国家六部委曾在1999年12月29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知》,仍规定供销社系统是烟花爆竹产品批发和销售的唯一定点单位。也就是说,企业生产了产品,必须经过供销社才能批发进入市场。
记者注意到,昨日提请听证会讨论的《济南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讨论稿)中已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负责本市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烟花爆竹的批发专营单位应当从国家定点生产单位进货;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应当从批准的批发专营单位进货”;“定点生产单位、批发专营单位以及禁止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品种、规格,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向社会公布。”
但有市民对此存有疑问:两个部门,尽管在烟花爆竹管理上有了看似明确的分工,但若按责任追究制度,出了事故,究竟该谁负责?有识之士因此呼吁,有关部门应将审批权和监督、执法权统一起来,由一个部门来全面负责,使管理工作职权分明、责任明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