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10%至20%药品回扣,肥了医生,苦了患者。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取医药回扣的问题,长期以来都是老百姓口诛笔伐的对象。记者昨日获悉,成都市郫县某公立医院的6名医生,因利用处方权,收取医药代表总计约12万元的药品回扣,日前被检察机关以受贿罪起诉。该案成为我省第一起药品回扣涉嫌受贿罪案件。
案情回放:外科主任带头吃回扣
涉案6人出自同一科
这6名犯罪嫌疑人均是该县某医院外二科的医生,其职务从科主任到助理医师,涉案金额从8000余元至30000余元不等。据了解,外二科主任曾某从2000年开始,利用科主任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取医药代表刘某某的药品回扣2.2万余元。其吃回扣的时间长达4年之久。2004年4月22日,他被拘留,当月的30日被逮捕。6月21日,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后,将其移送审查起诉。
吃了10%到20%的回扣
有业内人士向记者介绍说,为让自己代理的药品能够进入医院并获得有利的价格,药商首先要打通药事委员和药剂科科长的关系。药品进入医院药房后,要保证药品的销量,就必须给医生开单提成。刘某某就是为了保证所代理的美沙星、典沙、脑素、来切利等药品的销量,而采取了给开这些药品处方的医生以10%到20%的药品回扣。就是在回扣的诱惑下,涉案的6名医生都“栽在”了刘某某的手里。
起诉罪名:6名医生涉嫌受贿罪
医生具备主体资格?
虽然检察院是以受贿罪将6名医生起诉至法院,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对拿回扣的行为没有规定,司法实务界对此争议颇多。法院为了慎重起见,将案子推延了开庭时间。
四川东方大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董绪公表示,按照我国《刑法》第387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国有医院由国家拨款建设,并且在运营过程中带有浓厚的福利性质,应该属于事业单位之列。因此,国有医院及其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之列,具备受贿罪的主体资格。
检察机关敲山震虎?
曾任某医药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冯晶昨日告诉记者,药品回扣其实是一种长期存在的普遍现象,但由于收集证据困难大,因此对于这类案子检察机关查处的难度特别大。业内人士表示,我省检察机关此次进行的起诉很有可能是“敲山震虎”。但真正要减少或杜绝医护人员收受回扣问题只能从行业管理以及医药价格上下工夫。
今日说法
吃回扣构不构成犯罪?
据了解,司法实践中,以受贿罪对医生收受回扣行为进行处罚的案例我国还没有。
正方:应属于不正之风
一种说法认为,医生开处方是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病人服务,医生选择开什么药,是他个人的技术权力,其利用技术权收取回扣,显然不能构成受贿罪。这种回扣不正常是肯定的,但没有哪条法律规定这是犯罪。北大法学院的孙东东教授认为这个罪名要定性的话,应该属于经济往来中的不正之风,对于这种不正之风可以先给予纪律处分,可以吊销执照。
反方:这是典型的受贿罪
而另一种说法则肯定地表示,这种收受回扣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医生将药品推销给病人,不仅仅是个人技术权力所包含的范围,而是在利用管理权收受回扣。四川大学法学院的魏东副教授表示,这是典型的受贿罪。
魏东表示,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首先,国家工作人员不仅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些医生在国家开办的公立医院工作,也算国家工作人员;其次,医生虽然表面上看是在利用个人技术为病人服务,但为病人看病是医生的业务,医生的业务应该算是广义上的职务范畴,因此,医生就是在利用职务之便为病人服务。魏东最后表示,从社会危害的角度来讲,将这些回扣转嫁到病人身上,是一种不法行为。
市民:应该构成受贿罪
虽然法学界对这种行为的定性有争议,但采访过程中,老百姓却众口一词地表示“只要回扣量达到一定的程度,这种行为应该构成受贿罪。”市民们称:“医生对症下好药病人都没有意见,但有了回扣,好药的价钱才节节攀升。如果医生不拿回扣,药价不就降下来了吗?”
“医生的这种行为其实就是受贿罪,一定要加大打击力度,保证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晨迪 谢明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