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公款225万炒股
省经贸委能源环保处原职员陈刚被判15年
本报讯记者 田世荣实习生高菁婧日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陈刚挪用公款,并将公款携到外地用于个人炒股一案。法院当庭依法判处被告人陈刚有期徒刑15年。
今年41岁的被告人陈刚化名陈普刚捕前系省经贸委能源环保处主任科员。1994年12月16日,陈刚利用分管省环保综合基金的便利条件,将省经贸委能源环保处存于省建设银行营业部的100万元综合基金转入甘肃证券公司经营部,以其岳母杨某的名义用于个人炒股;1995年12月21日,被告人陈刚将省粉煤灰领导小组办公室给金昌房地产公司下达项目安排基金贷款的30万元,未按规定进入省经贸委能源环保综合基金账户,而私自将该款转入兰州市陇西路建行信托投资公司用于个人炒股;1997年1月14日,被告人陈刚将一张省粉煤灰领导小组办公室送来的95万元转账支票,没有进入省经贸委能源环保综合基金账户,私自转入国泰证券公司兰州营业部,以其母蔡某之名用于个人炒股。期间,被告人陈刚从蔡某账户中提取现金53万余元赴西安、上海等地炒股亏损。被告人陈刚先后挪用公款225万元用于个人炒股,给省环保能源处综合基金造成了无可挽回的经济损失和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