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上月底评点银行业六大霸王条款后,银行方面没有任何反应。昨天,中消协投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中消协方面目前正在研究进一步的措施,跟霸王条款斗争到底。鼓励消费者对相关银行进行起诉。如果银行方面没有改进措施,中消协将会点“银行”的名。可事实是,银行业依然是“笑骂由你笑骂,‘霸王’我自为之”。既没有消费者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也不见得中消协的点评有任何的实质意义。
在银行业与消费者的博弈中,消费者明显处于劣势;而作为维护消费者利益的消协,竟然也不能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有论者说,面对银行业的“无动于衷”,消费者和消费者组织千万不能无动于衷!自己的权益被侵犯,当然不能无动于衷;然而,权衡一下个人的维权成本后,想必千万的消费者也只能无动于衷了———相对于经营者而言,单个的消费者始终都处于劣势;而所谓的消费者协会,也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面对这种境况,我认为,只有真正的民间力量强大起来,一些自发的消费者团体繁荣起来,才能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众所周知,目前的消费者协会虽然名誉上为民间团体,但实质上它却是隶属于行政机关,并非由消费者自己组成的消费者协会。这种尴尬的处境,决定了它的存在只能是为消费者提供一些信息和点评某些经营者的不法行为,并不能完全担当起为消费者提起诉讼,讨回公道的权利。公民的合法权益需要保障,但面对维权的过程中需要应付许多繁琐的细节,付出高昂的维权成本时,个人的权益哪怕遭受侵犯———只要还未让自己感到“切肤之痛”时,公民往往会主动放弃维权。在这样一种状况下,只有民间力量强大起来,真正代表公民利益的社会团体参与到这个利益博弈场中,才能够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有效维护公民权益,除了依靠政府(政治力量)保障公民的权益外,还需要社会团体(民间力量)的参与。在西方发达国家,民间力量是十分强大的,他们有各种各样的为公民利益代言的社会团体,更为主要的,是这些团体能代表公民向法院提起诉讼,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比如,作为民间组织的美国消费者利益委员会,它不但为本国的消费者提供各种消费信息,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如果媒体曝光不奏效,他们可以代表消费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我国的消费者组织,由于其民间性质较为薄弱,虽能为消费者“张目”,却不能替消费者“代言”;为此,面对中消协的警告,银行业也可以感觉是“隔靴搔痒“,可以对其批评无动于衷了。
一个和谐发展的社会,应该是政治力量、经济力量和民间力量各自发挥作用,相互博弈的社会。民间力量的强大,不但能有效推进政治的民主和法治建设,更有益于市场的完善和繁荣。为此,在维护公民权益方面,应该允许、鼓励公民组成能真正代表自己利益,为自己代言的社会团体。就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来说,只有公民自主组成的、能代表自己利益的社会团体,让千千万万的消费者联合起来,结成一股强势;才能改变自己在与经营者博弈过程中的劣势地位,切实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3G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