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曾经连续追踪报道的滦河下游污染大案,此前已经终审审结,滦河上游的9家排污企业,包括达标排放但也给渔民造成污染损害的企业在内,被判决共同赔偿众渔民900余万元。然而,判决生效后,执行却遭遇重重困难,直至日前,在天津海事法院和唐山当地政府的共同努力下,法院的生效判决才不再是一纸空文。
9月2日,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地区的渔民代表从天津海事法院院长李柏华手中接过了一笔350万元的执行款项,至此,备受关注的滦河下游养殖物污染损害赔偿集体诉讼案得到圆满执结。受损渔民获赔900万
在1999年至2001年间,滦河下游先后发生养殖区鱼类、贝类等海产品大批量死亡的情况,众多渔民的2000亩鱼塘当年绝收。一季的辛苦付之东流,受损渔民心痛万分。在追查原因后,渔民们认为,损失是由于滦河上游迁安市和乐亭县的沿河企业排污致使水质污染造成的。于是,蒙受巨大损失的渔民们在与相关企业协调解决无望的情况下,向天津海事法院联名状告滦河上游9家企业,要求污染企业对于损害予以赔偿。
此案经天津海事法院和市高级人民法院两审之后,判决9被告赔偿渔民共计900余万元。此案同时开创了一个先河,即判决确定了达标排放的企业造成污染损害的也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执行困难寻找突破口
乐亭污染大案审结后,渔民们就等着拿到“救命钱”补上损失,购买鱼苗,再投入养殖,然而,法院生效判决中所确认的权益在现实中难以兑现。拿不到赔偿款,渔民手中的判决书几近成了一纸空文。于是,渔民们向法院申请执行。
但是,案件执行却遭遇困难。依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向承担赔偿责任的任何一家被执行企业要求履行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而实际情况却是:如果将债务强行向9家企业中的任何一方摊派,巨额的债务都会使这家企业陷入破产,这样对被执行企业有失公正;但如果将债务向9家企业平均分配,当事人的分歧却也很大。被执行的9家企业多为中小型国有企业,大部分企业的经营都处于勉强维持的状态,有的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已达半年之久,如果900多万元的债务全数强制执行,将会造成这9家被执行企业多数破产,近千名企业职工面临下岗,基本生活难以保障。这样不仅使当地的经济发展受到影响,而且很有可能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由此,执行工作变得困难重重。
然而,养殖渔民的合法权益是法律确认的,应该给予保护。为较好地解决执行中的难题,天津海事法院主管副院长胡元祥带领执行庭副庭长高津宁等法官先后多次亲赴唐山,与唐山市政府交换意见。唐山市政府对此事非常重视,负责此事的唐山市常务副市长表示:法院要对当事人负责,政府要对群众负责,双方在“执政为民”的目标上是一致的,并最终做出了政府将在企业无法承担的范围内给予渔民经济补偿的承诺。双方让步案件终执结
政府和法院在共同维护渔民利益和企业职工利益的问题上达成共识,由此问题的解决有了突破口。随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进行了充分沟通,在了解彼此困难的情况下,各自都做了一定的让步。终于,37户渔民和被执行企业以447万元的赔偿额达成和解协议,并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