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日报讯 为了便利群众,贯彻落实湘政办发(2003)3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最近市公安局结合我市实际,以娄公通[2004]45号文件,出台了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户籍管理便利措施。
文件规定各类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原则上按照“从哪里来到哪里去”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家庭地址发生变化的,迁入现居住地落户;各类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在我市落实了就业单位的则凭单位介绍信、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或与聘用单位签订的两年以上有效劳动合同,一年以上养老保险证明)、毕业证、迁移证到单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并按规定程序办理落户手续;各类普通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也可将户口转入娄底市就业指导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管,以这些机构为单位立为集体户口,大专及中专生则将户口转入以上县级相关服务机构代管并立为集体户口;在我市各类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其户口可保留在学校两年;不按以上规定及时进行户口登记的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则按《户口登记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后再进行户口登记。(稿源:娄底日报)(作者:彭力王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