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行政许可的范围
(二)部分许可项目的具体审核程序
2.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10)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内开具。
(11)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12)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限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3.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1)从事印花税票代售单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①注册资本金应在100万元以上并有50万元以上的不动产;对机关、事业单位和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代售印花税票的,可不受此条件限制;
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代售场地;
③有具备相应能力的相关代售人员;
④具备保存一级票证的能力;具有完善的会计核算制度;具备保证代征税款和印花税票安全的防护条件和措施;能够保证按规定的期限和限额报解税款、缴销税票、按时报送报表;
⑤连续三年内无偷、漏、欠税记录,纳税情况良好,办税人员素质较高;
⑥有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提供担保。对机关、事业单位和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代售印花税票的,应由其上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提供担保。
(2)申请人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代售申请并附下列相关证明材料:
①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③企业(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④财务主管人员和相关代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⑤担保人书面担保声明(应明确担保的期限、范围、被担保人违章时愿意承担经济赔偿等法律责任);
⑥本企业和提供担保企业的验资证明。(张吉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