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供电公司指定购买电表被市一中院判决构成不正当竞争。昨天记者从法院了解到,日前经法院强制执行,北京市供电公司已撤销了指定购买电表的相关文件,并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000元。
案件回放
一纸文件指定购买厂家
1999年、2000年,北京市朝阳区在进行农网一期改造过程中,天津赛恩公司曾分别与北京朝阳区小红门电管站、王四营电管站、高碑店电管站、十八里店电管站、双桥电管站签订过电表的购销合同。2002年11月,北京市供电公司下属的朝阳供电分公司以北京市朝阳区供电局的名义下发了“京供朝阳200224号文件”,明确限令所属供电所只能购买由其指定厂家的表具。后北京市供电公司朝阳供电分公司下属的十八里店供电所、王四营供电所、小红门供电所向天津赛恩公司出具公函,声明其隶属于朝阳区供电局,按照其要求,二期农网改造工程只能使用供电局指定的产品,不能向天津赛恩公司购买产品。
法院判决
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天津赛恩公司认为朝阳供电分公司发文行为是典型的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客观导致了与天津赛恩公司有合作关系的五个供电所只能与其终止合同。2003年底,天津赛恩公司向法院起诉朝阳供电分公司上级单位北京市供电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北京市供电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2000元。
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农网二期改造所需电能表系由农民自行出资购买,故农民个人应是采购电能表的主体,其有权选择购买电能表。朝阳供电分公司要求其所属各供电所购买指定厂家的产品,实际上是侵犯了农民自由购买电能表的权利。据此,市一中院以“京供朝阳200224号文件”的行为限制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权利为由,判定被告北京市供电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要求其立即停止此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支付诉讼费。对于赔偿请求,因赛恩公司没有向法院提交证据未予支持。
最新进展
指定采购文件已撤销
判决生效后,北京供电公司未履行判决规定的义务,赛恩公司向市一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撤销“24号文件”,并支付该执行案件受理费1000元。立案后,市一中院执行法官向北京市供电公司做工作,供电公司履行了判决规定的义务,此案得以圆满执结。首席记者赵中鹏
通讯员 范红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