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题背景
近日,卫生部、人事部就《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列出22种病号不能当公务员。这是政府录用公务员身体标准在全国首次统一。这意味着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在不同的地方各有各法的历史,已经一去不复返了。
那么,新的公务员“体检门槛”究竟该怎么设?将性病、糖尿病之类的病种作为公务员的限制条件,是否侵害人人平等享有的劳动权?企业如果跟风将此作为用人限制怎么办?
焦点一:公务员设“身体门槛”会侵害人的劳动权?
主持人阿蓝:以前我们经常看到这样让人啼笑皆非的事情,有些地方在录用公务员时作出怪异的标准:乳房不对称、两只眼睛大小不一、牙齿不整齐的人不能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此次国家两部委统一了公务员录用标准,各地就无法制定“土办法”。而另一方面,这即将出台的《标准》是否对这些患有所列举疾病的人群是一种歧视,是否违背人人都具有劳动权这样的宗旨?
黎昕:人人都享有劳动权是没错的,但前提是要有劳动的能力,如果连劳动能力都丧失了,就无从谈起。另外,这次国家要出台《标准》,一是把住了公务员从业者的“身体门槛”,也是为他们今后的健康负责。二是要对被服务的公众负责。
以《标准》中所列举的为例,如果患了先天性的心脏病,就不能录用。这样的规定是具有合理性的,当了公务员就应该全力为纳税人提供服务,而如果身体状况很差还要坚持工作,非但无法胜任工作,而且还可能把自己的命都搭上,是对人的生命权的侵害。再比如,如果一个人患了传染性疾病,还与被服务的大众一直接触,就可能危害了对方的健康。从这个角度上说,公务员本身的健康问题不再是一个个人身体健康与否的问题了,从更大的范围上来说,是一个涉及到一个公众利益的问题。
陈勇:公务员自身的健康问题,确实不单只涉及自身,还涉及公众。如果让患有传染性很强的疾病的公务员与公众保持高密度的接触,其后果是可想而知的。所以,国家准备出台《标准》是再适宜不过了。
焦点二:《标准》出台,企业会不会跟风?
主持人阿蓝:这次《标准》中的第10条规定,糖尿病、侏儒症患者不能录用。甲亢治愈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才能录用。而现实生活中糖尿病、甲亢的患者并不少,而且同样具有较强的劳动能力,没有传染性,怎么就无资格当公务员,这是否剥夺了这部分人的劳动权利?国家《劳动法》也规定,企业要按相应的比例录用残疾人,而《标准》具有示范作用,如果企业也依此不录用他们,这些人将到何处从业?
黎昕:总体来说,《标准》是有其积极意义的,但从细处来说,有关部门在制定《标准》中的一些条款确实与人人都有劳动权的宗旨有点相冲突,就如糖尿病患者,他们的劳动能力还是有的,要考虑他们今后的路子。建议《标准》的制定要考虑这些人的利益。
《标准》是针对公务员而制定的,对企业来说无疑具有示范作用,企业会认为,你既然身体条件不行都当不了公务员,当然也就别想当工人,否则他们非但工作效率低,企业还将无端支付大量的医疗成本。从这个角度上说,《标准》的一些细则还得制定得更周全。
陈勇:以性病患者为例,一些地方已规定他们不能录用为公务员,这规定是合理的。得了性病,说明他们生活不检点,而公务员的行为要有表率作用。如果让这些人当公务员,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
温树铨:性病患者生活不检点,是先入为主的判断。性病患者是否都是生活不检点者,不能一概而论。所以关于性病患者不能录用为公务员的规定,并不合理。否则一旦企业要仿效,这些人该怎么办?
焦点三:“小三阳”是否都录用?
主持人阿蓝:过去许多省份都把“大小三阳”患者挡在门外。而《标准》却规定,只要你肝功正常,无论你是乙肝病毒携带者或患过丙肝者,也将有可能和其他正常人一样进入公务员队伍,这对于乙肝患者是否意味着福音?
陈勇:在我国,由于以前认识上的误区,大部分省市都明确规定不录用乙肝病毒携带者。如果《标准》最终获得通过,意味着被许多省份挡在门外的“大小三阳”患者,只要肝功能正常,也将有可能和其他正常人一样进入公务员队伍。
另外,“小三阳”对患者自身身体的损害是很大的,关键是要休息好,方可治愈,这类人不宜过于劳累,否则可能转化为肝病患者。所以,这类人能不能录用为公务员,要先看看他的肝功能是否正常。
温树铨:即便如此,乙肝病毒携带者仍担心,体检要求检查“两对半”,这等于是将自己的缺陷暴露出来,用人单位会不会找个理由不录用他们呢?有人建议,我国能否参照西方一些国家的做法,取消“两对半”检查,只检查肝功能,并且把检查结果作为个人隐私加以保护。
本报记者 关永辉
转自搜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