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昨天的法庭上,李长福除了出示原有的证据(见本报昨日3版)外又提供了新的证据。李说,自己同村村民张广林家中养的鹅在炮响后陆续死亡,此案后经台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在法院的调解下,勘探公司赔偿了张广林人民币7000元。李长福认为,打炮能震死鹅就更能震死林蛙。但是对方律师认为鹅和林蛙是两种动物,不能相提并论。
庭审中,被上诉人出具了两份证据证明自己并无责任。这两份证据即是本报昨日报道中提到的抚顺市水产技术推广站于2003年9月8日出具的《对李长福养殖场环境条件的观察分析报告》、辽宁省林业技术推广站2004年2月出具的《石油地震勘探爆破对冬眠期中国林蛙影响的模拟实验报告》。
但是,李长福及其律师对这两份报告提出了质疑。一、抚顺水产技术推广站的报告在一审时没有经过质证法院就采信了,这不符合法律规定。二、辽宁省林业技术推广站出具的模拟实验报告既然是专家的说法,那实验报告上为什么没有专家签字。
被上诉人勘探公司表示,第一份报告没有经过质证可能有其他方面的原因,不能因此证明它是无效的。而第二份报告虽没有专家签字,但上面盖有省林业技术推广站的公章,这就说明报告是合法的。
法庭上,双方还就索赔数额进行了辩论。李长福称,按照书上的公式,一对种蛙可以繁殖1800—2500只林蛙,那么250对种蛙×每对最低繁殖数量1800=45万只。这就证明自己实际的损失最少在175万元以上。被上诉人的律师认为,这种说法缺乏依据,只能是一种估算。而且林蛙在养殖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死亡等情况。因此,己方对这一赔偿数字不能认同。
上午11点钟庭审结束,法庭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