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中日合资企业的工会主席唐晓东,因多次为职工争取利益,任工会主席刚满一年,便被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而根据《工会法》规定,工会主席任期内没有严重过失或者未达到退休年龄是不能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制晚报》9月6日)
而就在去年8月,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工会接到海淀区法院的应诉通知,该所原职工伍立京要求半导体所工会退还他交纳的4年会费,理由是工会违约,没有履行维护他权益的职责。此案使得工会首次因“维权不作为”成为被告(《京华时报》2003年8月27日)。
一个是工会主席因尽职尽责而被炒,一个是工会因不作为而被告上法庭。两个极端的例子,透视出在“工会相关法律法规、工会维权的现实条件、职工维权的紧迫需求”三者之间,存有太多的“互不衔接”现象。其中,除了职工维权的紧迫需求是“实”的之外,其他三项的虚化现象,是这两个极端例子的根本成因。
一是组织形态虚化。现在除了机关、事业单位与国有企业,人们几乎看不到工会组织的影子。职工遇到侵权的事,除了事后申请劳动仲裁或直接选择司法途径,哪里有别的办法?伍立京能够状告工会,那还算是他的幸运,因为他毕竟还有工会组织。唐晓东当工会主席而被炒,毕竟了却了他“为民代言”的信念,而那些连工会组织都没有的企业,年轻员工怕是连工会的名字都没听说过。
二是维权职能虚化。当前工会组织的地位尴尬是个不争的事实。工会不能介入企业经营管理,尤其是在企业用工制度上没有发言权,且由于人员流动性大,工会人员连自身的“权”都未必能维,遑论其他?唐晓东不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吗?
三是现行法律法规虚化,是因为工会维权所涉及的法律,除了一部《工会法》,似乎想不起还有别的适用法律。而现行《工会法》又比较“原则”,解决具体问题的条款较少。除了对克扣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劳动时间、女职工和未成年职工特殊权益这几条具体提了出来,其他则没有规定。
两个极端的案例,前后历经一年,让我们看到工会的生存状态、工会的维权条件与职工的维权需求之间还存在着巨大差距。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工会组织是否健全,工会职能是否到位,已经越来越成为不容忽视的“硬件”。从这个意义上说,《工会法》不仅不是“软法”,而且还是优化区域环境的强大靠山。有识之士绝不该忽略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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