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西安9月8日电(百涵)陕西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处原处长张天礼贪污32470元,根据异地审判原则,日前被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天礼在担任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计划财务装备室主任及司法行政装备处处长期间,于2000年3月7日在办公室收取执行庭内勤交来的渭城区农工商房地产开发公司执行案件罚款1万元后,未上交财务入账,自己私用。2002年7月,咸阳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决定返还给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征税款手续费22470元。代征税款手续费领据中院财务人员签字后,因当时税务局没钱未领款。之后,张天礼从地税局直属分局领回22470元,未上交财务入账,自己私用,领据自己保存。2003年5月,被告人张天礼以院长李某有些票据不好处理为由,让咸阳市秦都实验彩印厂侯学林虚开印刷费26500元发票一张,后将票据从执行费中支出,并将其以前在财务上的借据抽回。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天礼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收取的执行案件罚款1万元及代征税款手续费22470元不入账,据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侵吞公款26500元,被告人非法占有的证据不足,不能证明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此笔款的故意。鉴于被告人在检察机关调查时能主动坦白交代,且已将所得赃款全部追缴,故酌情对其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