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本报报道,目前,尽管北京市社区内大多配备了社区保安、物业保安、治安联防和民警,但因人数有限,盗窃、抢劫类的刑事案件发案率在城区仍呈上升势头。人力的不足迫切需要越来越多的社区居民加入到治安志愿者队伍中。顺应这一形势需要,北京市正在筹划在各区县建立“治安志愿者”支队。
前不久,公安部决定停止从社会上聘用治安员,现有的治安员将在三年内清退完毕。可以预料的是,即使是有警力的增加,也不可能完全补充治安员清退后留下的空缺,如何保证社区治安的稳定,已经成为一个迫切的问题。北京市建立“治安志愿者”队伍,将成为一个值得肯定的探索。
和前段北京市一些社区已经成立了“业余消防队”一样,“治安志愿者”队伍的成立也是社区自治的一个内容。一些不需要政府直接管理的事务交给社区自我决定、自己管理,是建设“小政府、大社会”的必要步骤,也是培养公民社会的起点。
有人有这样的疑问:治安不是政府管的事情吗,怎么让社区自己管理了呢?这是不是政府在推脱责任呢?
答案是否定的。第一,政府并没有推脱不管,社区治安的每一步运行都要在政府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之下进行,况且还配备有民警,如果发生较大的事件,治安志愿者处理不了或者无权处理,还要由警力来处理,治安志愿者只是起协助作用,起主导作用的仍然是公安部门;第二,这里的治安员和此前所说的正式招聘的治安员不同,他们都是“自愿者”,报道说以“离退休同志为主”,只是“承担看楼护院的任务”。
政府履行职责和社区自治并不矛盾。服务社会作为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能,现在越来越被重视。但应该区别一个误区,就是把政府的服务理解成政府对社会事务的“大包大揽”。现代政府的理念恰恰是,该政府管的政府一定要管,不该政府管的(由市场和公众自己能管理的)就不要管。如果每个社区都要求数量过多的警力来维护治安,也是对国家财力的浪费。
实行社区居民自治意味着社区居民有权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当前,社区的自治还处于起步发展的阶段,在社区这样的“小社会”里,各种事务纷繁复杂,到底哪些应由政府直接管,哪些可以由社区居民自己管,其界限还相当模糊。结果常常是,政府部门不愿意也不放心把权力下放到社区,对居民而言,许多人的观念还停留在对政府的绝对依赖上。
从报道来看,目前的“治安自愿者”以“离退休同志为主”,只是“承担看楼护院的任务”,这只是社区自治的最原始的形式,仍然没有摆脱过去的“老人发挥余热”的状况。可以想象,这些老人如果遇到年轻力壮的人正在实施犯罪,他们如何能起到制止犯罪的作用?社区治安需要年轻的居民加入治安自愿者队伍,但他们往往对此不太热心。
究其原因,社区单位和居民在社区建设中的权利义务还不确切。目前,企事业单位参与社区自治活动尚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居民在社区建设中的义务也很难确定。在政府包揽的惯性作用下,社区内各种利益的调整机制不完善,大多成员坐享其他人参与社区建设所带来的好处,对社区建设却很少或不作贡献。在政策制定和利益扶持等方面促进社区自治加快进度,引导更多的居民主动加入到社区建设中,对政府来说,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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