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作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
本报讯(南方都市报记者吴秀云)昨天上午,广州中院对原广州市委常委、市委宣传部部长,曾任广州日报社社长、总编辑的黎元江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黎元江收受贿赂合计49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宣判后,黎当庭提出要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1年8月至2001年6月,黎元江在任广州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部长,兼广州日报社编委会总编辑、广州日报社社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2.5万、美元1.9万元、港币1万元。
案发后,黎元江退交人民币480909.63元、港币10540.81元、美元24048.1元。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黎元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其负责广州日报社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决定征购土地、采购印刷设备及干部的人事安排中为行贿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巨大。黎元江犯罪后,能退清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黎元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二、黎元江退出的赃款人民币33万元、港币1万元、美元1.9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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