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天府早报消息早报讯(记者黄旭阳) 日前,我省首例低保户状告民政局的行政案在崇州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当庭驳回了原告马某的诉讼请求。
今年34岁的马某曾在成都市一大型企业工作过,几年前辞职后回到老家燎原乡双塔村七组。2001年底,他向所在乡政府民政办申请了低保费。从当年12月起,他开始先后领取了每月30元至80元不等的低保救济金。今年5月,马认为崇州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已为每月160元,民政部门没有按规定对他足额发放,于是一纸诉状将民政局告上法庭,要求民政局按最高标准发放低保金,并补发低保救济金1800余元。
崇州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对城市中的“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人员发放全额低保金,对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标准的给予差额补助。民政部门按规定对马实施差额低保救济,每月补偿额80元,已经超过崇州市当地低保户的每月平均补差标准。且马身体健康,不属于“三无”人员,享受全额低保救济金的要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驳回其请求。
马某虽然输了官司,但他还是很幸运———在法院的帮助下,燎原乡政府为他找了一份清扫街道的工作,每月工资120元。他表示,加上每月80元的低保救济金,已能基本解决他的生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