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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单位向员工发放实物 应扣缴个人所得税(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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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4年09月11日16:28 来源:羊城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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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又到月饼上市时(新华社资料图片)
税务部门称,一些企业“以实物抵工资”甚至奖车奖房必须缴税
本报今天上午消息 记者许静、通讯员庄淑莹报道:单位发盒月饼也要交税?交多少?昨日传媒关于“中秋节单位发月饼须交税”的报道引起市民关注。今早,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明确,单位向员工发放任何实物,均应一并算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以后逢年过节要留意,否则“一不小心”就构成漏税。
300元月饼券交税30元
单位给员工发月饼要交多少税?广州市地税局表示,由于“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适用5%到45%的累进税率,在不同的收入情况下,同样价值的实物,要扣的税款并不相同。
市地税局人士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假设市民袁先生本月收入2200元,减去“起征线”1600元和社保费200多元后,他的“应税所得额”为398元左右,扣税为398×5%=19.9元;如果本月单位发了月饼和有关的购物券,折合人民币350元,那么,袁先生的“应税所得额”就变成398+350=748元,套用的税率也从5%变成10%,他要交的所得税为(398+350)×10%-25=49.8元,比原来多了29.9元。
该局有关负责人解释: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按照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单位发年货 多数未交税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在近期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中,发现许多单位、企业逢年过节发给员工的实物或其它代用券,大多数都没有并入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已经构成偷逃税款的行为。
每逢年节,不少企业都有向员工发放实物的“传统”,比如春节的“年货”、中秋的月饼、端午的粽子等等,有的仅仅是“意思一下”,有的却价值不菲,比如有的单位过年给员工发电器、发“提货单”、发购物券,价值从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却没交个税,其中多数可能是企业财务人员的疏忽,但也不排除有故意逃税的嫌疑。
每月发“实物”竟达几千元
广州市地税局人士表示,对实物收入交个税,并不仅仅像是一盒月饼、一瓶洗发水这样的“小事”,近年来,随着企业、单位对员工奖励形式的多样,对纳税人的实物收入征收个税,正越来越引起各方重视。
据悉,眼下一些企业人员的实物收入形式很多,王小姐是某保健品公司的员工,每个月公司都把价值几千元的产品发放给员工,销售所得即为个人收入;高先生是某公司的管理人员,当初与公司签下五年劳动合同的同时,也得到了市区一套住房的所有权。而一些效益好的企业,出于工作需要或鼓励员工积极性,甚至为员工买车(或发放高额购车补贴)。据介绍,这些收入虽然都是以实物形式发放到员工手中,但实质上都属劳动报酬,应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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