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新京报》刊文《“人民教师”不应成为荣誉称号》。对此,笔者有不同意见。
首先,作者认为“人民教师”是全体教师的统称,是一个身份名词,而且是一个中性词,只要在教学岗位上从事教书育人工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的人员,都是“人民教师”中的一员。从概念的严谨这个角度理解,这话不错,可一个虽然具有教师资格,但在教师岗位上并不能做出一定成绩的教师,是称职的“人民教师”吗?因此,源于“人民”这个词语本身所具备的丰富内涵,给了“人民教师”超越其字面意义的内涵。
其次,作者认为在“人民教师”前面加上“省”、“市”、“县”这样的修饰词,并不能恰当地表示贡献大小和荣誉高低。在笔者看来,这样的修饰词传达的不仅仅是一个地域概念,在字面意思的背后,更有一个严格的筛选、评比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讲,“×省人民教师”告诉人们的,显然不仅仅是“×省的人民教师”,而是通过严格的筛选、评比,最终评出的“省级人民教师”,其背后的贡献大小以及荣誉高低一目了然。
因此,以“山东省人民教师”作为山东全省教育战线的最高荣誉并无不妥,与其用“优秀”、“模范”、“××十佳”、“做出突出贡献”等“模糊”词语来表彰教育工作者,倒不如用“×省”、“×市”、“×县”的前缀,再辅以“人民教师”的荣誉称号更简洁明了,而字面上明确的评选范围也直观地给出了“人民教师”荣誉称号的含金量。
至于“设立荣誉称号的任意性和授予程序的不严格性,缺乏一部统一的规范政府荣誉的法规性文件”的说法,显然不是一个荣誉称号所能承受之重,而问题的解决也有“×省自然科学奖”等已有的模式可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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