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要点:干部辞职
对应文件:《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
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将领导干部的辞职分为四种情况——
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并分别对其适用范围、辞职条件、辞职程序、辞职后的安排或管理,以及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与纪律处分的关系、自愿辞职后的从业限制等作出规范。
解读
在生活变化多、就业灵活性更大的背景下,对官员任期的责任意识要求也相应增强,官员履职的效果、机构的调整等,客观上都必然造成辞职、离职等现象较大数量出现;该规定的调整顺应了变化了的社会现实,有助于干部官员的合理流动,关于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种种细化规定和前段时间的官员问责制相呼应。
原先在公务员中少有辞职观念,关于辞职的一些政策也较粗略,此次是我国历史上将辞职首次以党内细化法规的形式出现,反映了干部管理的精细化,党政干部辞职类型、程序都更细化;显示了法规法典的逐渐规范,体现了党内制度建设的发展。
这些辞职规定在干部管理上肯定会起到积极作用,但“一些解决不了的问题暂时仍是无法解决”,辞职的原因等还没有一个客观评价的标准。
针对要点:红顶商人
对应文件:《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
规定
《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对清理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提出了明确要求。年初中纪委、中组部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各省区市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对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凡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要免去或本人主动辞去其在企业的职务;凡企业负责人兼任党政领导职务,要免去其党政领导职务。”
解读
从目前来看,各地对红顶商人的清理还是比较到位的。但他提醒,要防止清理时的一刀切和简单处理。他认为,我国目前从经济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过渡,各地政府官员的职能还未完全从经济职能转变到单纯提供优质服务环境上来。
在这个背景下,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为确实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而兼职,一种是为谋私利而兼职。后者明显会妨碍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而前者的功过不好判定。在转型时期尤其要慎重,应区分情况,在大方向不变的情况下,对特定的企业和案例可采取特殊处理办法,避免主观上好意,但由于未注意“平稳过渡”,客观上又反而造成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
针对要点:公开选拔 竞争上岗
对应文件:《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 《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
规定
两规定对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适用范围、选拔程序、考试考查的方法、纪律和监督等作了规定。两个文件着重解决以下问题:一是加大推行两项改革的力度,推进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两个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各自的适用范围和选拔范围:公开选拔主要适用于选拔党政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选拔党政机关或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公开选拔面向社会选拔,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选拔。《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还明确规定了应当进行公开选拔的几种情形。
二是努力提高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工作的科学化水平。两个文件都将考试、考查涉及的有关问题作为规范的重要内容,规定要以《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为依据,在职位分析的基础上命制试题,提高命题的科学性;对面试小组组成、面试方法等提出明确要求,以增强面试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等等。
三是致力于拓宽视野、不拘一格选拔人才。比如: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海外留学回国人员,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中的人员参加公开选拔作了原则规定;根据选拔职位对人才的需求和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需要,规定可以对报名人员的职务层次、任职年限等任职资格适当放宽。
解读
公开选拔包括岗位公开、选举过程、结果等公开。公开选拔我国已进行了好多年,最初从副处级开始,从以前的试点到今天成为制度,体现了人事管理的法制化进程。
群众的广泛参与才能保证将合适的人选拔到适合的岗位,公开还有利于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对一个人真才实学的考查更为有效;党内领导干部实行公开选拔有利于现有人才队伍资源的优良化。
我国进入WTO后,物质、信息、人才是我们的三大资源,如何整合现有人才资源是我们的当务之急,如果无能力的人上了岗位不能胜任,或者有能力者不能上岗发挥都是人才的浪费。
公开选拔还有助于避免暗箱操作、买官卖官等干部任免中的腐败行为。公开选拔是对国家、社会和干部本人的负责。但有公开选拔的大方向后,还需要一系列程序性规定保障实施,即关于公开的程序、步骤等。通过公开透明保证公正,同时加强干部考核体系的建立,把既有能力、又有责任感的人切实选拔到岗位上。
同时,就竞争上岗来说,尤其要注意程序、过程在系统上下的公开透明,注意征求内部各方面职工意见,防止领导态度左右内部人员的选拔。
针对要点:干部下海
对应文件:《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
规定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对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提出了规范管理的措施。文件重点就辞职条件、辞职程序、辞职后从业限制等提出了规范管理的要求。文件重申了“三年两不准”的要求,即: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三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解读
该意见是和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相互配合的,前者承认了我国非公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及各种人才在经营性活动中的地位,“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能人”,但又不可能既做官又从商,对辞职条件和辞职后下海经商行为进行具体限定就显得相当必要。
以前相关方面的活动只以政治纪律予以约束,而无具体规定予以限制。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我国经济一定程度上存在产权不清、权责不明的情况,在从业人员准入和官商交流方面予以时间界定,很有必要。
针对要点:选举
对应文件:《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
规定
该办法是对干部选拔任用决策制度的重要改革。在多年实践的基础上,中央将上级党委提名、群众无记名投票定型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明确规定,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一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时,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解读
上级党委提名、群众无记名投票的干部确定方式是我们一直以来都在积极探索实践的,中央也曾多次发文予以强调,此次为首次将其上升到党内规章的高度,体现了制度建设的进步,对我国的政治体制建设、人事制度改革都是促进。
上级党委对下级党委的推荐任命应该符合宪法规定;同时,下级党委只能进入政府机构运行公权力,通过为百姓提供满意的公共服务,才能使政府进入正常运转局面。群众参与选举更能调动群众参与社会、国家事务的热情;百姓若不参与,更容易使上级党委对下级党委的任命进入专断局面。但是也不排除老百姓选举出的人,不一定是上级党委想任命的人,也确实不能胜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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