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北京青年报》报道,9月4日以来,四川、重庆等地的洪灾不仅造成了大量人员伤亡,更让当地已经脱贫的农户因灾返贫,也使以前的贫穷者更贫穷。
就像此前历次洪灾一样,川渝洪灾中除了政府及社会救济,仍没有保险资金介入。作为重要的非工程防洪措施,洪水保险是依靠多种社会力量共同分担风险的保险模式。当洪灾造成经济损失时,保险执行机构将对参保的人群、企业等给予赔付,政府将对保险执行机构进行补贴。
一方面,抗灾救济使政府面临着巨大的财政压力,且不能完全解民之困。另一方面,外援同样是有限的,甚至是不可预期的。而更重要的是,它们都不可能成为一种稳定而有效的风险共担机制。
中国水科院防洪减灾研究所所长程晓陶曾指出,开展洪水保险是抑制国家财政负担增长趋势的重要措施。首先,建立洪水保险制度,可以在时间和空间上分散风险,减少洪灾损失的灾区救济和灾后重建的巨额财政负担。其次,纯粹的救济制度和洪水保险的不同在于,后者是一种“契约”制度,契约成立后就要按既定标准及时兑现。第三,由于洪水保险费率是根据不同地区的洪水风险大小确定的,这就能用经济手段平衡开发,对洪水高风险区的盲目开发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
在这方面,国外的经验值得借鉴。美国经过40多年的探索,走出了一条洪水保险有法可依、洪水保险计划由自愿性改为强制性的路径。在我国,虽然于199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防洪法》规定:“国家鼓励、扶持开展洪水保险。”然而,直到目前,我们仍没能建立起一个统一的洪水保险机制。
杨耕身(湖南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