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企业停产
现年73岁的安居区某镇农民王森奎与妻子叶琼生有一个儿子叫王志文。王志文成家后不久,王老汉又有了孙儿王强、孙女王英,现已成年。1988年,王志文与妻子刘兰离婚,随后,王强因刑事犯罪三次被判入狱,至今在监狱服刑。王志文与遂宁城区女子张秀芬再婚后,两人未生育子女,1992年共同捡养了一个刚出生的女婴,取名叫王枫(现年12岁,在校学生),已登记入户,但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1994年4月,王氏父子以王志文的名义开办了名为承包实为挂靠的私营企业(市内某容器设备制造厂),1999年4月,以王森奎的名义续签了第二轮承包经营合同。但是,这个家族企业在1999年年底停产了。在1996年至2000年期间,王志文、张秀芬用容器厂生产经营所得在市城区购买了多处房产,同时还购置了红豆木床、进口牛皮沙发、30吨酒罐等大批动产。
家庭成员析产继承争夺战
2001年8月9日,王志文逝世后,王森奎夫妇将媳妇张秀芬告上了法庭。同年12月3日追加王强、王英为原告,追加王枫为被告。王老汉诉称:在1994年至1999年容器厂生产经营期间,王志文负责对外业务,王森奎负责技术及内务,张秀芬负责财务,王强协助王森奎工作,叶琼负责一家人生活后勤。要求对家庭共同经营所得购置的房产、动产析产继承。
庭审中,被告张秀芬辩称:原告所诉称的房产及动产是被告与王志文共同劳动的积累,原告生活在农村,没有参与经营管理,也未投资,财产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先分割,属王志文的财产由王森奎夫妇、王强兄妹、张秀芬、王枫6人继承。
2002年4月17日,原市中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作出了一审判决。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不服提出上诉。2002年10月17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审错列当事人,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裁定发回重审。原市中区法院作出重审判决后,王森奎以“一审未认定涉讼财产系家庭共同财产,将妻子叶琼、王强兄妹排除在析产人之外”等为由,张秀芬以“涉案财产应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债务,王枫应作为继承人”等为由,双方均提出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王森奎等人主张企业是家庭共同经营,向法院出示的证据有:1997年4月8日,王森奎作为容器厂代表与市内某用品用具服务站签订的《承包经营责任合同》;1998年4月22日正式登记的王森奎为企业负责人的《营业执照》。因此,王森奎参与容器厂生产经营的证据充分,可以析得部分经营所得。王志文死亡后,其与张秀芬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其本人部分的,作为遗产由各上诉人分别继承。鉴于王枫与王志文建立了抚养关系,而且王枫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可以分得适当遗产。
2004年7月7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撤销原市中区人民法院第2033号民事判决。王志文夫妇所购市城区某小区房产已付款50万元中叶琼、王强兄妹分别享有5.7万元的财产份额,其余份额由王森奎享有。其购置的动产,某某房产全部归张秀芬所有。外欠债务64731元由张秀芬偿还;容器厂生产经营期间所欠工人工资28517.3元由张秀芬偿还。张秀芬从中区农行支取的74065元,除去支付王志文的殡葬费用等外,余款46548元中的3万元归王枫所有,其余归张秀芬所有。一审案件受理及财产保全费,由王森奎夫妇、王强兄妹共同负担1.4万元,张秀芬负担1.2万元。二审诉讼费1.7万元,由王森奎夫妇、王强兄妹共同负担1万元,张秀芬负担7000元。
今年8月,王英向市中院提起诉讼,在容器厂生产经营期间,张秀芬夫妇在重庆收回的该厂货款2375880元,张秀芬没有纳入上次的分配,请求析产继承。8月24日,中院已经正式立案。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以案说法
家族企业为何易起产权纠纷?
此案带来这样一个思考:一个家族式企业,家庭成员之间产权该如何界定?
安居区司法局的谭伦全律师认为,私人企业特别是家族式企业,当它处在创业阶段时,大家齐心协力要把企业做大,根本就无暇考虑股权问题。而当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各种矛盾和不规范行为就会暴露出来,一旦发生纠纷,产权确定问题就会变得非常棘手。
家族企业的产权明晰应及早进行。解决的方法有两个:一是成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每个人的股份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经营者也可以根据贡献大小获得期权;另一个办法就是在办理个人独资企业时,如果是全家人出资,则要在原始工商档案中注明为家庭成员共有,从而确保每一个投资人或所有人的权益不受侵害。
(陈中楷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