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近日,南京的刘女士在和丈夫离婚后,想修改离婚协议书时,遇到了麻烦。原来去年10月1日颁布的《新婚姻法》对原有的婚姻登记条例进行了一定的修改,其中有一条就是取消了民政部门对离婚协议书进行修改的权责。
刘女士前不久和丈夫到南京市民政局协议离婚,在签署离婚协议书时,男方同意将房产分给刘女士。本以为签了协议后就没事了,可是刘女士回家后发现,协议上房屋地址写错了。她找到南京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要求修改离婚协议书。但工作人员告诉她民政部门没有权责修改协议书,如果要做变更,她只能到法院依法办理,或者到司法部门进行公证。刘女士不明白,既然离婚协议书是在民政部门的证明下签署的,现在怎么就不能改了。
就刘女士提出的问题,南京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的张处长解释说:“去年新婚姻法实施之前,在离婚当事人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民政部门有权力对已经签署的离婚协议书进行修改。但是新婚姻法颁布后,以前明确规定的民政部门有权修改离婚协议书这一条规定被取消了。没有了相应的权责规定,民政部门所承担的权责就只是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签定离婚协议书时进行见证,却没有权力对离婚协议书进行修改了。如果一定要变更只能到法院依法办理,或者到司法部门进行公证。”张处长提醒说,鉴于现在离婚协议书的修改比以前多了很多程序,当事人在离婚协书议签署之前一定要考虑清楚里面的各项条款是否完善,尽量避免在签署之后再作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