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六个有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文件。其中,《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重申了“三年两不准”的要求,即: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三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中央此次之所以在新文件中再次重申这两个禁令,说明中央对这个问题是相当重视的,决心要把这个问题解决好。中央的这个规定,从本质上说是个宏观性决策,目的是为解决这个问题确定方向,指明道路,因此不可能在微观上详细阐述解决问题的具体步骤和方法。若要在实践中解决好这个问题还需要有关部门制定出具体的措施和意见。
从性质上看,《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是党的重要文件,主要拘束对象是党的领导干部,只要是党的领导干部就必须遵守这个意见。但是,领导干部一旦辞去公职后,他的身分就发生了变化,不再是领导干部,而是一个普通公民了。既然是一个普通公民,是否意味着他只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即可,但是法律上并没有“两禁”的规定。
如果实践中,有领导干部辞职下海后违反两禁规定,怎么来具体进行处理呢?以党的文件来约束一个已经辞职的领导干部,显然有点不太合适,因为《意见》的约束对象是特定的,其生效范围也是有限的。一个领导干部辞职下海后自己办了企业,按《公司法》等法律规定是可以的。如果依文件规定进行阻止,显然就会发生文件和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如果最后以文件为准处理,显然就会出现文件比法大的情形,这是法治社会绝对不允许的。如果最后依法办理,即意味着文件的规定可能落空。
因此,在实践中要很好地落实《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应当把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法律衔接起来,最好的方法是将“两禁令”写入法律。将禁令的内容写进法律,并设定为领导干部的法定义务。其实,在这方面,法律上早已有类似的规定。我国《公司法》就有关于公司管理人员禁止任职的规定。比如,禁止对企业亏损负有责任的经理三年内到其它公司担任经理等领导职务。两禁令如果能在法律上体现出来,事情就非常好办了。因为法律在全国范围内对任何人都是有效的,更何况还会有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
我们现在既然把“依法治国”确定为治国方略,“依法治官”自然是顺理成章的事。党中央做出的一些重大宏观决策,在微观落实的时候,有权部门不妨多运用法律的手段,将一些规定及时写入法律当中,这么做既不会产生文件和法律冲突的情形,又可以提高办事效率,确保国家宏观决策的落实。就本文讨论的主题而言,将“领导干部辞职下海两禁令”纳入《公务员法》不失为合理的选择。(稿源:红网)(作者:刘吉涛)(编辑:杨国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