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省管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5类干部被列为审计对象
本报讯 (记者申剑丽) 昨日,审计署官方网站上公布来自河北审计厅的最新消息,按照新出台的《省管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河北省将规范对省管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准确评价干部、监督干部的作用。
审计依据两个“暂行规定”
据了解,国家关于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目前主要还是依据上世纪90年代末期中办、国办颁布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依循此规定,各地陆续出台实施办法。
9月初,河北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审计厅联合下发了《省管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
5类干部被列为审计对象
《办法》将掌握资金量大或有资金管理审批分配权、有经济执法处罚权单位的领导干部、在同一单位任职五年以上的主要领导干部、拟提拔的领导干部、即将转任或退休离任的领导干部、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线索比较具体的领导干部等列为今后省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
该《办法》包括审计对象、审计结果运用等五方面内容。《办法》对审计对象的确定和委托审计的程序做了详细规定,并对审计程序以及审计结果的呈送方式提出具体要求。
发现问题分性质处理
按照通知要求,审计工作结束后,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和省审计厅,应客观准确地向审计对象和审计进行时参加会议的人员反馈审计结果。
同时,区别问题性质,按部门权限,妥善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厅对审计对象所在单位一般性问题,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审计对象所在单位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做出处理处罚决定,责令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同时提出对审计对象的处理建议。
通知要求,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对审计厅提出的建议要认真研究,根据问题性质,向省委呈报被审计对象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的意见。省委组织部对审计厅通报的审计中发现的领导干部个人的违纪线索,经省委组织部领导批示,转送省纪委、省监察厅研究处理;省纪委、省监察厅要向省委组织部反馈处理情况。
通知称,河北还将建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档案,把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查考核、监督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