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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小偷挂牌戴铐示众(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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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4年09月15日05:51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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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采访后,挂牌的偷车嫌疑人才被解除示众 本报记者 胡国庆 摄本报咸阳讯(记者 白璐 胡国庆)提起偷自行车贼,很多人都会咬牙切齿,对其憎恨至极。但给小偷挂上牌子,用手铐铐在大街上示众,这种处理方式却引起了众多人的异议。昨日上午,咸阳市一家属区门口就上演了这样一幕。
昨日上午9时许,记者来到咸阳市陕西金山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家属区门口,东侧一个健身器材上,一名男子双手背后,被人用手铐缚在上面。男子耷拉着脑袋,脖子上挂了个纸牌,上面写着“偷车嫌疑人武某某”几个大字。在男子身旁停放着两辆自行车,车把上也挂了个纸牌,写着“赃车”两字。周围群众远远地观望着,并不时指指点点。家属区大门里就是该公司的子校———金山学校,很多小孩子好奇地看着门口发生的这一幕。
记者走近该男子欲询问有关情况,男子抬起头用惊慌的眼神看着记者,却一直不说话。这时,两名穿警服声称是该单位公安处的男子走来查看了记者证件后,其中一名男子迅速打开了被缚男子的手铐,并将男子带回到家属区内的值班室里。随后,对方拒绝接受采访。
记者从周围群众口中获悉,凌晨4时许,陕西金山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公安处在家属区里抓住了两名偷自行车的,人赃并获。大约在清晨6时许,两个小偷的脖子上被挂了纸牌,一起被铐在了大门口健身器材上示众。其中一个双手背后铐在健身器铁栏杆上,另一个则是手向上被铐在上面。当时正是上班、上学时间,吸引了很多人的围观。到了快9点的时候,由于被铐得时间太长,年龄小的那个看着非常虚弱了,才被放了下来,扶进了值班室。另一个直到记者来后才被放了下来。
下午5时许,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经济文化保卫科科长夏勘学介绍说,公安分局已派去了一名民警协同金山公司公安处对这起盗窃案进行调查处理。据初步了解,两人在偷窃自行车时被金山公司公安处人员抓获。两名犯罪嫌疑人,一个21岁,一个20岁,都是流窜到咸阳的外地人。警方将对二人行政拘留。本组稿件由本报记者 白璐 胡国庆 采写
群众观点
依法处理不应感情用事
小偷固然可恶,但将小偷铐起来示众,这样的处理方式却引起了众多市民的议论。
该家属区的一些居民说,小区里丢自行车的事情经常发生,小区居民对此也抱怨很大。公安处的工作人员每天巡逻,保护群众财产安全,工作也确实很辛苦。所以,这次当场人赃并获,公安处的工作人员之所以这样做,可能一方面表明他们对工作的尽职尽责。另一方面,大概也是对小偷的一种惩治教育,让其汲取教训。
在记者采访中,也有许多人对这样惩治小偷的方式表示出极大的不满。该单位一位退休职工说,对小偷,我也恨,我家里也丢过自行车。但单位公安处的工作人员这样对待小偷,我很不赞成。执法人员应该懂得文明执法,照章办事。让小偷在大庭广众下出丑示众,虽然解气解恨,但这既不合理也不合法。而且,墙里面就是学校,很多没有分辨能力的学生都在围观。我们教育孩子要依法解决问题,依法办事,但这样的反面教育却会给孩子们造成很深的影响。这对还不完全懂法的孩子来说,无疑是一种法律意识的误导。
一位姓张的市民在电话里告诉记者,他在现场目睹两个小偷被铐示众达半个多小时,最后实在看不下去又不知该如何帮助他们,只好离开了。两个小偷看起来年龄都不大。犯错误是难免的,批评教育有很多种方式,但这种方式似乎对他们太过分了。
律师说法
法律禁止游街示众行为
咸阳市秦都区司法局一位律师说,这种当街示众的行为是对他人人格的一种侮辱。即便是犯罪分子,也应有其尊严。这种示众行为是法律不允许的。我国在刑事诉讼法中就有规定,对于执行死刑人员禁止游街示众,或有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偷自行车只是一个普通的治安案件,如果对其盗窃事实可以认定,那就应该按照合理合法的治安处罚手段来处理。
政策法规
普通盗窃可拘留可罚款
偷盗的事情时有发生,那么对于这类普通治安案件,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公安保卫处应如何正确处理呢?
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一般的厂矿企业单位保卫科并没有办案权,在抓住小偷后都是移交当地派出所进行处理。陕西金山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在咸阳是个比较大的企业,有自己单位的公安处,主要负责企业单位内部的治安管理问题。该单位公安处具有一定的执法办案权,接受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经济文化保卫科管理。对于此类普通盗窃类的治安案件,在处理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有偷窃等侵犯公私财物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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