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镇江14日电 只因银行在办理储蓄时没有对储蓄人核对姓名而引发纠纷,受害人将银行告上法庭。因个人存款账户属名引发的我省首例纠纷案,日前在镇江已经有了“答案”:银行除赔礼道歉外,还被判赔10元交通费。
今年6月20日,镇江市民李女士来到该市京口区法院,一纸诉状将镇江某银行推上了被告席。她在诉状中说道,她与他人合伙做生意,双方约定:合伙期间,合伙人负责跑外勤,她负责内务工作。为了方便,她在银行开了一个户名为自己名字的个人存款账户,用于合伙期间款项的进出和结算。6月16日,合伙人得知后,很不乐意,并责问她为何不用他的名字。她解释说:“现在实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没有本人身份证银行不给开户。”对此,合伙人不相信。为进一步证实,她又打电话到该银行咨询,银行对此作出肯定回答:没有身份证不可以开户。她又将银行的答复告诉了合伙人,可合伙人还是不相信,为此,她为了表明心迹,向合伙人作出书面承诺:如果没有本人的身份证,你能开了本人的户,我赔偿你10万元整。可让她万万没有料到的是,当天,合伙人就甩给她一本户名为李女士的活期存折,该存折开户时存入了100元。这下,她就说不清了,便要求银行作出解释。可是,银行认为自己没有过错,对她不予理睬。李女士认为,合伙人在无她的身份证件及授权的情况下,在被告银行开设了以她姓名为户名的个人存款活期账户,造成了她与该合伙人之间的矛盾与不信任。因此,请求法院判令银行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交通费用10元。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史友兴 万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