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记者近日从市物价局获悉,国家发改委最近出台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并从本月开始实施。《办法》规定,经营者囤积居奇、以假充真、变相提高价格等行为并造成影响的,执法部门将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办法》还对地方政府及政府部门违反《价格法》规定的处理作了明确的规定。
据了解,《办法》明确规定,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度提高价格的;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谋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的;在一些地区或行业率先大幅度提高价格的;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等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有抬高等级销售商品或收取费用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降低质量的;偷工减料,短尺少秤,减少数量的;变相提高价格等其他违法行为的,价格主管部门将责令其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编辑: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