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职工马树华在工地打工时,被突然倒塌的桥柱支撑架管击中头部重伤。而陕西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却不承认马树华与其存在劳动关系,拒绝再支付治疗费。市劳动仲裁委日前作出裁决,支持了马树华的仲裁请求。他不但能够享受工伤待遇,而且医疗费也有了保障。
倒塌桥柱砸伤头部成残疾
马树华是一名下岗职工。2003年2月他经熟人介绍到陕西华山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210国道江口改线工程江口在桥工地打工。口头约定月工资1000元,由江口项目部按月给其发放工资。2003年5月他在桥下修电缆时被突然倒塌的桥柱支撑架管击中头部,被送往西安铁路医院抢救。在住院治疗的164天,花费医疗费125950.48元,其中公司支付100700元,余额全由他的亲属垫付。因他生活不能自理,公司在马树华住院的前两个月派出几名员工对其进行护理。但后来,工地将护理人员撤回,也不再支付医疗费用,致使治疗期间的马树华经常被迫停药。
建筑公司:打官司找错了人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对马树华所受伤残进行了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确认他为工伤,作出“评定伤残等级为二级,护理等级为Ⅱ级,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果。同时确认他的停工留薪期为一年。
马树华向市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后,华山路桥工程公司却认为马树华打官司找错了人,公司从未与其签订协议,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马树华系唐正鸿雇用的电工,与唐正鸿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他该向分包下去的负责人唐正鸿要医疗费。期间,马树华家属多次找公司,公司都以给唐正鸿的工程款付超了为由,拒绝支付。2003年5月底,公司给马树华支付了1000元工资后再未支付任何待遇。
仲裁:建筑公司应承担责任
无奈之下,马树华向市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审理认为,被诉公司作为建筑工程承建单位,违法将其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法人资格、没有承包建筑工程资质的自然人唐正鸿,由此所发生的工伤事故公司依法应承担责任。
马树华经人介绍到公司承建工程的工地干活,双方虽未签订用工合同,但马树华确系为公司的工程项目付出劳动,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且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已经劳动部门确认为工伤,公司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支付马某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伤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并按西安2002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0%支付其104天的护理费。公司应在裁决生效30日内支付马某垫付的医疗费25250.48元、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津贴、护理人员工资等共计61989.30元。并于2004年6月起,逐月给马某支付伤残津贴850元,护理费289.36元。见习记者陈楠
编后:
由于不懂法律,马某轻信他人,不和用人单位签订用工合同,又因为抱着侥幸心理,只考虑到打工赚钱,没有想到如果出现意外。正是由于这些无知,导致他受工伤后,和用工单位发生很多不必要的纠葛。在走投无路之际,他走上了用法律维权之路。血的教训数不胜数,为什么非要当悲剧发生在自己身上时才意识到法律的存在?但愿打工仔和所有劳动者,不再像马某那样轻率。但愿更多的人在工作中受到不公平待遇时能像马某一样勇敢地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