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行人与机动车各承担50%责任的终审判例。今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这部贯穿“以人为本”立法理念的法律就备受关注。关于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纠纷,先有“撞了白撞”的说法,而近期“机动车全赔”的提法更成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受伤行人要求司机“全赔”
2003年6月13日18时40分,出租车司机邱自海驾驶出租车沿陇海西路由西向东行驶时,与由南向北步行穿过陇海西路的鲁山农民张宗祥相撞,致使张宗祥受伤。由于张宗祥走的不是人行横道,交巡警二大队对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作出了责任认定,张宗祥、邱自海负事故同等责任。
张宗祥住院98天,支付医药费12243.30元。事故发生后,邱自海已支付张宗祥医药费3000元。但张出院后,再次向邱提出赔偿要求,双方协商不成,张便将邱起诉到法院。
张宗祥的代理律师认为,张宗祥受伤是机动车所撞,行人属于弱势群体,根据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理念,应该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同时,法学理论界也提出行人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驾驶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故要求邱赔偿其各种经济损失37575.21元。
该案判决法院以责论处
在法庭上,出租车司机邱自海对此次事故中受到伤害的张宗祥深表同情,但他提出,赔偿金额应依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核定,交通事故赔偿不应按照无过错责任的说法。“既然双方对事故的发生都有责任,我就只能承担我该负责的那一部分。”
2004年4月20日,中原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司机与行人各承担50%的责任,邱自海赔偿张宗祥费用总和的50%即9376.06元,同时驳回了原告过高的赔偿要求和其他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张宗祥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昨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辩论席
●新交通法涉案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机动车全赔的由来
“机动车全赔”的提出者是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梁慧星等人,他们认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应适用无过错责任。什么是交通事故无过错责任呢?就是“只要出现损害,就要由造成损害者赔偿”。这些学者将机动车和行人划分为强者和弱者,机动车的大量增加,势必带来行人与机动车之间的矛盾,两者相比较,行人属于弱者,在发生事故时受到的伤害较重,而机动车的所有人有能力通过保险等方式来分担赔偿的风险,因此责任应由机动车承担。
●机动车全赔的实践
新交通法实施后,最早准备在行人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体现“行人违章,机动车全赔”理念的是北京市。但北京市的地方立法草案内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赔偿额根据死者年龄和抚养人口,参照死者所在城市人均收入水平”,一经公布,市民便反应激烈,截至目前,北京市虽然已举行了听证会,但仍没有最后结论。
●承办该案的法官说法:
“有错担责”是我国的赔偿制度基础
承办该案的法官田应朝认为,我国现行损害赔偿制度是建立在过错责任基础之上的,至于行人张宗祥依据的“无过错责任”,仅适用于极少数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案件中,无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还是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均找不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适用无过错责任的依据。
“行人违章,机动车全赔”的主张,除了对机动车可能出现的严重不公正,还会加剧行人违章遇险的概率,这是对新交通法的曲解。为了减少事故的发生,机动车的路权与行人生命权两个价值目标都应得到法院的尊重和保护。”田应朝说。
●法理专家:
理解交通法不可断章取义
郑州大学法理专家何玉玢教授认为,所谓新交通法的“人本”原则不是一句“机动车全赔”就能够体现的。何玉玢的理解是如果因行人违章而发生危险时,机动车驾驶员漠视生命,不采取适当措施或采取措施失当,按照新交通法是要承担重要责任的。另外,新交通法第七十六条的前后两部分不是平行的和可以割裂的,所谓“行人违章,机动车全赔”是割裂法律原意的结果,实际上后半部分的减责规定是对前半部分责任认定的重要补充。而减责规定才是真正体现了新交通法尊重生命立法理念的核心部分:要求无论出现什么情况,司机都要采取措施,保护生命。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与旧法最大的区别,就是贯彻了“保护弱者”的“以人为本”的原则,这无疑是一种进步。但是,在轿车已大量进入中国百姓家庭,机械地把机动车和行人划分为强者和弱者,那么机动车内的“生命权”谁来保护。更深层的意味着,“机动车全赔”是对中国老百姓拥有轿车的权利的一种漠视。
(记者 孙娟)
转自搜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