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独家获得的最新消息:就在半小时之前,成都龙泉驿区刚刚结束的北大学子状告母校侵权一案有了最新结果。在控辩双方经过一天的激烈交锋后,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成都航空中学(以下简称成都航中)侵犯北大学子向剑波肖像权罪名成立。为此,法庭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侵权行为,并在判决生效后两日内向原告递交书面致歉信。同时,成都航中必须向向剑波支付精神抚慰金3000元。
9月16日上午9时30分,倍受各界关注的北大学子向剑波状告母校成都航中肖像侵权一案在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由于向剑波目前在校读书,因此今天的庭审他没有亲自出席。向剑波的父亲向朝阳在律师的陪同下,以代理人的身份参加了开庭。
法庭上,原告和被告双方围绕“成都航中使用已毕业学生向剑波肖像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如果成都航中的行为构成侵权,向剑波要求成都航中承担非财产和财产的民事责任是否有据”两个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
对于第一个焦点问题,成都航中的代理律师王显寿认为,构成侵犯肖像权的要件需要看是否经本人同意和肖像的用途是否以赢利为目的,只有这样才能判断成都航中是否对向剑波的肖像构成了侵权。他认为成都航中是学校,属于事业单位而非赢利性单位。使用照片的目的只是为了激励更多学生努力学习而并非赢利,因此学校的做法无可非议。从这个角度出发,学校对向剑波肖像不构成侵权。
对于成都航中代理律师的说法,向剑波的代理律师周朝则指出,肖像权是公民个人独占、排它的权利,是人格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擅自使用者均构成肖像侵权。肖像权的侵犯不应该由是否赢利为目的来衡量,而主要取决于是否事先征得肖像权人的同意。在本案中,被告人成都航中在未取得向剑波同意的前提下,私自将其毕业照上的照片翻拍下来作为学校宣传之用,明显构成了对向剑波肖像的侵权。
上午,法院对双方辩论的第一个焦点问题作出了认定。法院宣布:赢利不是构成肖像权侵权的要件,而是属于精神损害考虑的因素。如果把盈利作为构成侵权的条件,将难以制止非赢利侵权纠纷的发生,也可能将人格保护引入人格商品化的歧途,从而不能够保护肖像权人的利益。所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该将是否经本人同意作为构成是否肖像侵权的必要条件。因此,成都航中在未取得向剑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制作其肖像并在校园外的橱窗及相关网站、报刊上使用,显然已构成了对向剑波肖像权的侵害,因此成都航中肖像侵权的事实成立。
下午,法庭继续对“向剑波要求成都航中承担非财产和财产的民事责任是否有据”的问题进行了辩论。经过三个半小时的庭审后法院认为,被告对原告肖像的侵权已经构成,但并未对其在社会上产生负面影响,故作出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在判决生效后两日内向原告递交书面致歉信,同时支付精神抚慰金3000元的判决结果。
法院宣判后,双方律师在接受四川新闻网记者采访时都表示,将同当事人商量后再考虑是否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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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法 四川新闻网记者 苏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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