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刘云飞何晓东为您报道
本报前日独家报道《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案)》(草案)、并开通热线征集修改意见的消息见报后,在广大读者中引起强烈反响。其中医患纠纷、消费者维权途径、教育培训,成了读者发表意见的热点。
本报今日继续开通热线电话028—86969114,听取您对《消条》修订案草案修改的高见。
成都市经委、成都市企业联合会专家顾问团成员杨岱云认为,修订草案应明确两个方面的内容:一、维权的成本由谁来承担。如果我只是消费了50元,但维权过程却要花费500元。我想这样高成本的维权没有多少人会愿意。二、对消费者合法维权行为应规范。如果因为维权破坏了经营者的经营秩序,那消费者肯定得不偿失。
成都市二医院医务科蒋明瑞认为,第41条关于医患纠纷的问题应删除。在我国,医院对患者更多的是进行人道主义救护,而没有把患者当作赚钱的对象。医院、医护人员和患者之间进行的,不是商品交易,所以不应该把医患关系当成消费关系。
从第41条的具体条款来看,也没有可行性。比如该条第三款规定“非正常医学交流或者非经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医疗机构无合法理由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公开患者病情,医护人员也不得向患者医疗人员以外的无关人员传播患者情况。”事实上,这在实际操作中不可能做到,比如向医院上级报告患者情况,比如特殊疾病如“非典”等必须向社会公布。又比如车祸患者,当责任方要求知道患者情况时才付款治疗,医院不可能不告诉人家。
读者张女士则称,第41条提得非常好,医患关系就是消费关系。除了草案中原有的保障患者的知情权、隐私权外,我认为必须再加一条,要医院必须保证对患者的服务质量。
上网给《消条》草案提意见
昨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全文刊登了《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案)》草案。在10月15号之前,你可从三个不同渠道对《消条》修改提出意见:拨打本报的热线028—86969114;登录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www.sczw.gov.cn;发传真至省政府法制办028—86605109(自动)、或者发电子邮件至chen-min6623@hotmail.com。刘云飞何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