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记者王昆火黄艺芬颜鹏
市民方小姐与三位朋友在涂门街某咖啡馆点了15元的点心,欲付账走人时,被店家告知,本店最低消费每人15元,若消费额未满则按每人15元计算。方小姐认为,菜单上没有“最低消费”字样。最后,在服务员指导下,大家才在堂内一根墙柱上看到“最低消费15元,免收服务费”的文字。
据悉,在市区茶楼、咖啡厅和书屋等休闲服务场所消费,许多经营者都设立了“最低消费”,即使没有消费那么多,也要按“最低消费”来收取费用。
“这不就意味着进店就要固定掏多少钱吗?”方小姐感到很不理解,如此强制消费合理吗?
经营者:进店接受服务要买单
市区某茶楼负责人告诉记者,市区不少服务较好的店都实行最低消费。“因为你进店就要接受一定的服务,而且使用了店内的场地设施,实际上这些服务都是免费的,所以我们要有一个最低消费金额的规定。”
另一位茶楼经理更是直言不讳地说:“如果不设“最低消费”,那不是什么人都可以进我们店中赖着不走,白占用店中的位置吗?”
部门:尚无相关的法律法规
12315消费者投诉服务台一位姓林的工作人员说,如果消费者在该店消费额低于商家规定的最低消费额,商家也要求消费者按“最低消费”标准支付费用,属于不合理行为。“最低消费”与前些年有些酒家的“禁止自带酒水”类似。中消协曾反驳过“禁止自带酒水”,认为是一种不合理的格式合同。现在没有酒家再出现该类的限制。“最低消费”是商家和消费者之间一种不公平的条款。
不过,他认为,对于书店安排一定的空间给顾客阅读,要求顾客在该空间要有消费行为,该工作人员说,顾客有自主选择权,商家这一行为不算强制消费行为。
消费者协会一名相关工作人员也表示,商家要设置最低消费,“至少应该预先通知消费者,消费者有权拒绝并不在店中进行消费”。
但有关部门普遍认为,目前对于商家的“最低消费”这一说法,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消费者遇到这种情况,最好找律师咨询。
律师:不预先告知属于欺诈
早报法律顾问林晓阳律师认为,有关商家设置“最低消费”,目前法律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仍处在探讨的阶段。在消费者消费之前,如果商家没有告知消费者有设置“最低消费”的消费方式,而让消费者进行消费,然后按照“最低消费”来收取费用,这属于欺诈行为;如果经营者有事先告知,消费者也自愿进行消费,应该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的。
商家规定“最低消费”,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视为违背了交易过程中应体现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另外,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对商家滥用法律赋予的自主经营权进行干预,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