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9月21日电(记者姚润丰)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建设规模迅速扩大已经严重影响我国气象探测设施的正常工作。来自中国气象局的最新统计显示,截至2004年7月,全国2411个地面气象站中,观测场迁移过的气象站有1445个,占全国地面气象站总站数的59.9%。仅2002年,被迫搬迁的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就有20多个。
为确保我国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加强对气候变化的监测,提高气象预报准确率,中国气象局21日正式发布《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进入了依法管理的阶段。
中国气象局副局长郑国光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目前各地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问题缺乏足够的重视,破坏和毁坏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气象台站的搬迁缺乏严格的约束和管理,有的地方迁移气象台站,特别是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不按照规定审批,擅自迁移。这些站的气象探测环境被破坏或迁移,直接影响了我国气象探测业务的质量。
办法规定了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等地面气象观测站、天气雷达站、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等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标准。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责任、义务。还规定了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标准的备案制度、可能影响已建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建设项目审批、气象台站的迁建审批、费用承担和对比观测等法律制度。同时,对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明确了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