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家到酒店就餐竟被电视广告连续播出,食客怒告酒店侵犯肖像权获赔三万余元
家住大东区的老陈全家十口人慕名来到和平区一家酒店用餐,没想到事过两个月,每个人都被拍摄下来,并被制成了广告片在电视中滚动播放了3个月,给其全家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心理压力。特别是电视广告在9岁的孩子身上打字幕“大尾羔羊”,结果被别的孩子讥笑为“大羔羊”。老陈全家于是将酒店告上法庭。昨日,和平区法院一审判决,酒店赔偿老陈全家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余元。
53岁的老陈诉称,2003年1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他们全家4辈共十口人在被告酒店一楼大厅用餐,最小的其孙子9岁,最大的其父亲94岁。饭后支付饭费180元。今年元旦后听同事和邻居说他们家上电视了,拍广告片了,在某电视台每晚播两次。老陈不信,结果晚上看电视,真的看到他们全家吃饭的场面。该片一连播放了3个多月,给他们全家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心理压力。广告片中9岁的孙子身上被打上字幕“大尾羔羊”,结果别的孩子都讥笑他为“大羔羊”。
“本来我们不想打官司,为此我们在酒店、广告公司、电视台之间奔走,让他们别播放了,他们互相推诿,态度也非常不好,我们两口子为此病倒了,在农村养的猪也耽误了,损失1万多元”。
老陈于是在今年将酒店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0万元;停止侵害,把广告片母带交原告处理;向原告赔礼道歉。今年七八月间,和平区法院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酒店辩称,承认对原告肖像构成侵权,但不是故意造成。由酒店代表电视台和广告公司与原告协商解决,但原告要求数额过高。
法院审理查明,酒店在利用原告肖像做广告期间有营利行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利用原告肖像做广告,并有营利行为,除给原告造成交通费、诉讼费等直接经济损失以外,还给原告精神造成损害,特别是原告中有百岁老人和学龄儿童,其承受精神损害的限度更是有别于他人。肖像权所包含的人格利益中,精神利益是其基本要素,其受损害程度是难以用金钱额度计算的。但对原告诉讼请求超出法律规定部分不予支持。
为此判决,酒店在电视台发表声明向老陈全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酒店当原告面将拍摄原告肖像的广告母带中有关原告肖像部分剪除;酒店赔偿原告交通费、诉讼邮寄费等经济损失共计340元;酒店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以案说法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民法通则的意见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朱哲轩 主任记者 王志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