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黔在线讯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5年起在全省实行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制度。9月3日,省人口计划生育领导小组颁布《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通告》并下发《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意见(试行)》。
近年来,我省各级党委、政府落实农村计生户优先优惠政策,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为全省全面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积累了经验。
为了深化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完善利益导向机制,省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在《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中,特别强调建立家庭奖励扶助金的保障机制,在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的同时,省财政从2004年起,每年新增预算作为专项经费,对人均财力较低的财政困难县(市、区、特区)给予补助。全省地、县两级要相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省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在《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通告》中明确要求:奖励扶助对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 作者:黄成华罗绍云 来源:贵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