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期两天的全国版权会议昨天在京闭幕。国家版权局局长石宗源在讲话中透露,《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目前正在加紧制定中,计划于年底出台。该办法将重点解决网络侵权事件发生时,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ISP)所承担的行政责任。
新技术条件下的著作权保护是世界性难题。此前,我国政府在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修订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但是,这些规定均缺乏具体操作条款,而网络侵权案件却逐年上升趋势。石宗源称,国务院法制办已将制定互联网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条例列入了2005年立法计划。但是,在这部法律出台前,国家版权局将于年底前率先推出相关行政条例,以规范网络环境下作品使用传播的秩序。
《条例》将对互联网侵权案件发生后,网络服务提供商(ISP)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如何进行行政处罚,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免责等问题做出详细规定。即一旦发生网络侵权事件,不光网络内容提供商(ICP)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北京联通、中国网通等ISP企业也可能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
石宗源称,有关网络法规规章的制定将为我国下一步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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