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吴阿娟通讯员黄瑾)商家送货上门,是为了方便消费者,然而,送货上门的货物若出现磕碰、发生残损也常常会带来纠纷。消费者徐某所购买的一套餐桌椅就出现了这个问题,并因为调换事宜未能解决妥当而诉至公堂,其中徐某要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倍返还定金”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未予支持。
今年4月份,徐某在河北区一家装饰城的展厅向东丽区一家具厂订购了一套价值千余元的餐桌椅。双方签订合同后,徐某向家具厂交付了100元定金。而后,家具厂在约定时间将餐桌椅送到徐某的住处。然而在验货时,徐某发现其中两把椅子有残损,遂提出调换要求。在家具厂同意的情况下,徐某扣下200元的货款,准备在新椅子交付后再结清货款。其后,徐某要求家具厂尽快送货,而家具厂却提出让徐某亲自去验货,待验收合格后再送货。徐某对此表示不能接受,认为家具厂拒绝送货,而让他自己去提货。在多次和有关部门交涉未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徐某夫妇以家具厂故意拖延交货时间致其消费目的不能实现、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将装饰城和家具厂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200元,并解除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买卖合同是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履行,应依法确认有效。合同订立后,被告家具厂如约将餐桌椅送到原告处,在出现问题后亦同意调换,对这些事实法院不予置疑。但是,双方就调换的期限并没有作出书面约定,因此不存在家具厂故意拖延交货时间的问题,对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承担拖延交货违约责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退货并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不予支持。而家具厂当庭提出的要求原告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属于反诉内容,但家具厂未提出反诉,所以法院对此不予审理。由此,法院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请的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