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报讯【记者 张家民 实习生 李丽华 通讯员 警萱】蓟县男子邵某等四被告人,深夜酒后在向一男子索要手机时,见该男子未在家,便将其前妻挟持至堤埝,将其轮奸。日前,本市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邵某、黄某有期徒刑 11年半。参与犯罪,但未实施强奸的被告人朱某也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处 5年半。
经审理查明, 2003年 12月 19日晚,被告人邵某、黄某、朱某与朱某某(在逃)、丁某饮酒中,提及黄某手机被某村人马某骗走一事,并商议酒后去索要。19时许,由丁某驾驶其大发出租车,带着邵某等四人赶到马某家。当时,马某已被公安机关拘留,只有其前妻一人在家。在邵某等询问时,马某前妻未把马某被拘留之事告诉邵某等人,只称马某出门了。被告人黄某让马某前妻和他们一起去找马某。马某前妻表示同意,且与被告人邵某、黄某、朱某和朱某某坐上丁某的汽车。在路上,邵某对马某前妻有猥亵行为。其间,在车上的邵某、朱某及朱某某三人商议将马某前妻奸淫。马某前妻从卫生院出来后想回家,朱某、朱某某二人将她抬上车。在车上被告人朱某对其进行语言威胁。在之后的行车途中,被告人邵某及朱某某将马的裤子脱掉。其间,除黄某外其他人均对被害人有猥亵行为。当邵某欲对被害人实施奸淫时,丁某进行阻拦未果。 24时许,邵某等四人换乘盛某的出租车,将被害人带至上仓镇某村北大埝处。其他人下车后,被告人邵某在车内将马某奸淫。后邵某又将被害人带至其电焊门市部。在此,邵某、朱某某、黄某分别将被害人强奸。 2004年 3月 30日,三被告人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邵某、黄某、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依仗人多势众以语言相威胁,进行轮奸的犯罪活动,其行为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已构成强奸罪,应予惩处。被告人邵某、黄某实施了强奸行为,属犯罪既遂。三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不好,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虽未实施强奸行为,但在此案中起到了辅助犯罪的作用,属本案的共犯,应认定为从犯,具备法定的减轻处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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